王女士称自己因听信美容店工作人员推销,陆续支付了18万余元预付款后十分后悔,与美容店协商退款时,却被告知已消费服务的价款要按原价结算仅能退1万余元,为此王女士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14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日至2024年10月26日期间,王女士在某美容店购买养生按摩类服务,王女士称自己每次去美容店消费时,店员都会诱导其购买更多服务,前后共支付了预付服务费18万余元。
后王女士想要退卡,但双方因退费问题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昌平法院,其称美容店反复诱导其消费,自己无奈之下才充了值。美容店同意与王女士解除合同,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退款金额,辩称王女士系违约解除合同,已完成项目应按照原单价扣减费用,所以退还剩余款项应为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多次向美容店支付预付款,美容店多次并持续性向原告提供服务,双方成立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女士以美容店诱导消费造成其精神压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要求退费,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已欠缺继续履行的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且美容店同意解除,故该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对于预付款退款金额,美容店主张的已消费的服务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型服务定价,且美容店提交的单价交易中的消费奖赠凭证中,没有明确列明具体的项目名称、单价、数量等,且交易的形成时间、订单编号存在疑点,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交易实际发生,故法院对美容店要求按照单价扣减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昌平法院根据本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判决王女士与美容店之间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解除,美容店退还王女士预付服务费10万余元。
法官释法
孙豫萍
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美容、健身等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消费方式,消费者预付一定的费用即可享受优惠价格或者额外获得赠送服务,但这类预付费式合同也常常因退费问题引发纠纷。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对于消费者依法转卡、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返还预付款的计算规则和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01
预付式消费合同是否“想退就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对于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若消费者以预付费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也有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例如像本案中的美容店服务合同,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不愿意再接受美容店的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该服务合同应予以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不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若违约解除可能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根据《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则规定了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消费者对合同解除负有单方过错,属于违约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综合考虑经营者为履行服务合同支出的人、财、物等费用,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预付费用予以相应酌减。
02
退还预付款应当按照原价还是折扣价结算?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解释》明确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等方面分别作出相应规定,目的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
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具体到本案中,王女士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应当按照美容服务打折前的价格结算已提供的服务的价款,但美容店主张的单次服务价格较高,且提供的消费奖赠凭证缺乏明确的交易明细且存在疑点,不能证明该交易记录的实际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其按照价目表原价结算的主张无法支持。
而对于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情况,《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也作出明确说明,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退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妥善保管与消费相关的各类凭据、聊天记录等,注意预付款余额变动情况,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值得指出的是,预付式消费是信任和承诺的双向奔赴,消费者一方应当理性评估自身需求,量需而行,避免盲目消费;经营者一方也应当诚信经营,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规则,留存交易记录信息,双方共同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刘宇航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