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2 14:54
6月12日,在第20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到来之际,东城法院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2024)》,通过梳理近十年来审理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案件,分析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发布典型案例。

东城法院副院长芦超介绍,2014年至2024年,东城法院受理文物艺术品拍卖合同纠纷案件137件。其中,拍卖公司作为原告的有79件,占比57.7%,多为起诉买受人支付拍卖款、佣金等;拍卖公司作为被告的有58件,占比42.3%,多为请求确认拍卖合同无效、解除拍卖合同等。
在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钱某通过网络竞拍的方式,以13万元的价格拍得“清嘉庆松石绿地粉彩花卉三多双喜万寿纹撇口瓶”。拍卖成功后,钱某却未如约付款,被拍卖公司诉至法院。钱某表示,自己因故在竞拍前没有到实地查看案涉拍品,在支付保证金后审看时发现拍品的色泽、花纹、裂纹情况与其了解的情况不一致,怀疑案涉拍品为赝品,所以才不愿意付款提货。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则》中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但钱某认为拍卖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如经鉴定认定涉案拍品为赝品,自己有权解除合同不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公司在网络平台中设置了《拍卖规则》的提示阅读环节,并在《拍卖规则》中明确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声明内容与拍卖法中的条文表述一致,同时载明钱某参与拍卖则视为其对《拍卖规则》的认可,符合拍卖行业的通常做法,且不属于不当免除自身主要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应当认定拍卖公司对相关条款在网络平台上的提示已经履行了相应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钱某支付拍卖价款。
法官介绍,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条款因符合拍卖法的规定以及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的惯常做法,因此一般难以被认定为异常条款。此案也提醒网络拍卖活动的参与者,要注意“瑕疵不担保”的拍卖行业常见做法,重视实地查勘,多方了解判断拍品价值,谨慎竞拍。同时,在网络拍卖中,拍卖公司“瑕疵不担保”、拍品图录介绍仅作参考、竞买人实地审看义务等行业惯例或特有规则,也需要通过恰当方式让更多通过网络方式首次参与拍卖活动的群体知悉,避免拍后矛盾的产生。
法官也提醒拍卖人和委托人,根据《拍卖管理办法》,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免责声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