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相约钓鱼,一人突发疾病死亡,同行钓友该担责吗?
工人日报

2025-06-13 07:59 语音播报

城事

近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钓友身亡

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通过综合审查

各项证据资料

认定身为被告的钓友

不存在侵权行为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驳回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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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钓鱼意外身亡

张小伟、彭军、刘政(三人名字均为化名)三人同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相约一起钓鱼。

2024年6月3日,三人相约到重庆市郊区钓鱼,为了把握最佳钓鱼时机,当天晚上三人住在了钓点附近。

第二天5时许,三人起床之后进行了分工,彭军去采购食物,张小伟和刘政则收拾钓具前往钓鱼点。6时许,张小伟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刘政则在张小伟的请求下帮忙到车上拿药,并将其送回住宿地休息,途中遇到购物返回的彭军。

同日7时14分,彭军微信联系了张小伟的亲属告知病情并询问病史,亲属表示没有发现其有严重的病史。张小伟随后出现大便失禁、发冷等症状,但此时意识清醒的他拒绝了彭、刘二人送其去医院的提议。

不久后,张小伟突然开始口吐白沫,7时49分,彭军拨打120电话。8时1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后经过抢救即宣布张小伟死亡,最终确认为心肌梗塞引起的猝死。另查明,张小伟随身携带的药主要作用是治疗关节炎和缓解疼痛,与致其死亡的疾病并无关联。

张小伟死亡后,其家属认为一同钓鱼的彭军和刘政未尽到救助义务,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8万余元,后又将赔偿金额改为5万元。

法院:同行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案涉的钓鱼活动并无组织者。三人参与的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与、临时性等特征,活动不存在特殊组织结构。彭军未要求其余两人服从组织和管理,在钓鱼活动中不享有管理的权利,也未从中营利,与其余两人地位平等,彭军并非钓鱼活动的组织者,三人之间系结伴同行关系。

其次,同行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三人基于钓鱼爱好结伴同行主要是为了相互照应、友情交际,彼此之间仅存在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同行者不慎落水、遭遇动物咬伤等显而易见的意外,应该承担及时帮助的合理注意义务。张小伟系无既往病史的中年人,从发病到死亡时间极短,按照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要求彭军、刘政预见张小伟死亡的可能性并及时作出反应,显然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并无侵权行为,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内容已经生效。

钓友间的互助义务

不应超过必要限度

法官提醒,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及过错的认定不宜苛求同行人,不能随意扩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定救助义务的范围。

本案被告并非专业的医护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诊断急救能力,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基于道德和情谊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常规认知,同行人之间的互助义务应从常识性、合理性的角度予以评价,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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