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沙尘暴》:黄沙滚滚,法网恢恢
2025-06-13 09:33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近日,热播网剧《沙尘暴》以一桩扑朔迷离的命案为线索,通过粗粝刚猛的影像风格和环环相扣的烧脑叙事,揭开发生在荒漠小镇的离奇犯罪和人性困局。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文艺世界,家庭关系与利益纠葛往往交织成复杂的网络,当这种纠葛突破道德底线,便会触及法律的边界。本文将结合《沙尘暴》中的关键剧情,解读其背后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

开端:刘大志过失杀人铸大错 刘三成助子逃罪开魔盒

刘大志本是成绩优异、前途光明的大学生,少年时曾与程春有过旧情,在二人争执之中用力过猛,不慎推倒程春导致其头部受到重击并最终身亡。刘三成作为刘大志的父亲,本就重男轻女,在得知儿子失手杀人后,为了使其逃脱刑事处罚,便做出了一个更加错误的决定——把程春的尸体投进锅炉,意图毁尸灭迹。刘氏父子的一系列举动,可谓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从法律角度来看,剧中刘大志失手导致程春头部遭受重击并死亡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刘大志并非蓄意杀害程春,而是在双方激烈争执的情境下,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例如推搡、拉扯等行为,没有预见到可能导致程春死亡的严重后果,最终造成了程春的死亡,那么就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又或者,刘大志虽然预见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对程春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但自认为凭借当时的环境或自身的能力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可最终还是导致了悲剧,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剧中,如果刘大志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积极采取措施挽救程春的生命,并且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那么可能构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剧中刘大成在案发后对程春不管不顾,放任程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直至死亡,甚至与父亲刘三成串通,试图毁尸灭迹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显然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要求。

而刘三成为了帮助其子刘大志逃脱法律制裁,将程春的尸体投入锅炉意图毁尸灭迹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了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剧中,对于程春死亡的后果,刘三成虽和刘大志并无事前通谋,但是刘三成将程春的尸体投入锅炉焚烧,意图使被害人尸体这一关键证据彻底消失,并且在警方询问时做出虚假陈述,给案件侦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侦查和审理,这种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交易:刘盈盈婚姻背后的“利益置换”和身份困局

为了掩盖刘大志杀害程春的罪行,避免王良说出真相,刘三成决定将自己的养女刘盈盈强行许配给王良。刘三成后续一系列举动,在一步步将剧中人物推入更大悲剧的同时,又衍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

刘三成与刘盈盈之间虽名为养父女,却不存在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刘三成抱养刘盈盈,但并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因此,在法律层面,刘盈盈与刘三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刘盈盈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刘三成养女的身份。同样,刘三成虽在亲朋好友见证下将王良收为义子,但是因为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刘三成与王良之间亦未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另外,剧中并未明确交待人物的具体年龄,若此时王良已经成年,也不符合被刘三成收养的条件,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只有符合下列情形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而剧中刘三成和刘盈盈之间这种无效收养关系,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在继承方面,由于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刘盈盈无法以养女的身份继承刘三成的遗产;在监护方面,刘盈盈未成年时,刘三成也不具备对刘盈盈的法定监护权,无法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维护刘盈盈的权益。同时,由于刘盈盈与刘三成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刘盈盈对刘三成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通常基于血缘关系或合法的收养、抚养关系。

刘盈盈与王良虽生有一女多多,但二人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法定要件,仅举行婚礼而未登记,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刘盈盈和王良而言,即便办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则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若二人感情破裂,无法受到法律对于婚姻的各项保障,比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婚姻相关的权利都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文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剧中刘三成为了帮助刘大志隐瞒犯罪秘密,便强迫刘盈盈嫁给王良的行为,不仅是泯灭人性、违背道德,更是一种侵犯刘盈盈婚姻自由的严重违法行为。

迷局:复杂家庭关系的人性考验和权利纷争

剧中,丁宝元是一个推动剧情发展的关键人物,他既是以身“顶罪”的违法者,又是一个惨遭妻子孙彩云“算计”的悲剧人物。从剧情可以得知,丁宝元之所以不惜“牺牲”自己自认是杀害程春的凶手,非常重要的原因便是为了保护其和孙彩云即将出生的儿子。

丁宝元与前妻生育有一个女儿,和孙彩云再婚后生育一子,这两个孩子均是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在丁宝元与前妻离婚之后,其与前妻的婚姻关系解除,但是与前妻所生女儿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丁宝元与女儿、儿子之间的关系,不仅存续于道德伦理层面,法律也赋予了双方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例如,丁宝元对女儿、儿子均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在女儿、儿子成年后,若丁宝元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年两个子女均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若发生对于丁宝元遗产的继承,女儿、儿子均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若丁宝元生前未留有遗嘱,则两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剧中,丁宝元入狱服刑后,孙彩云霸占挥霍丁宝元的财产,并且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不仅有违道德伦理,还侵犯了丁宝元的财产权。如果丁宝元与孙彩云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孙彩云有权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处置,但是,不得损害丁宝元的合法权益。若孙彩云恶意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对孙彩云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丁宝元作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孙彩云存在未经丁宝元同意,擅自处置、挥霍丁宝元的婚前个人财产,导致丁宝元合法权益受损,丁宝元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归档,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转折: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命运转折

人生的跌宕起伏往往在一瞬间,丁宝元的经历便是如此。他曾一时冲动自认犯罪,因此入狱八载;经过持续申诉重获自由后,又因复仇情结杀害妻子的情人关乔与八年前导致程春死亡的真凶刘大志,从而真正犯下杀人罪行,其命运的轨迹不断悄然发生巨大转变。在剧中,孙彩云本已决意逃离库鲁县,但是得知丁宝元可能因其入狱获得国家赔偿后,转念留在此处,希望与丁宝元能够虚与委蛇,获取该笔款项。那么,什么是国家赔偿,剧中丁宝元是否可能获得国家赔偿呢?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剧中,丁宝元在警方侦办程春遇害案时主动自认是犯罪嫌疑人,并且存在干扰警方办案包庇“真凶”的意图,因此,其是否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是存在未知数的;需要审查机关经过进一步的审查最终决定。

丁宝元出狱后,发现自己系因孙彩云欺骗才去“顶罪”,并且孙彩云在自己入狱后和关乔产生婚外情,出于复仇心理,丁宝元先后杀害刘大志(8 年前程春案真凶)和关乔(孙彩云的婚外情对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剧中,丁宝元有受到孙彩云欺骗进而主动“顶罪”入狱八年的特殊背景,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无论是出于报复真凶的心理杀害刘大志,还是因孙彩云婚外情暴怒而杀害关乔,亦不能成为免除行事责任的事由。而且,剧中丁宝元在杀人过程中存在预谋、手段残忍,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黄沙滚滚,难掩真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刘大志失手杀人开始,无论是刘三成毁尸灭迹,还是丁宝元“替妻顶罪”,直至刘盈盈、王良等人的犯罪事实最终暴露,一步错、步步错,剧中人物在违法犯罪的轨道上,不断将自己和身边人的命运拖入深渊。《沙尘暴》的剧情警醒世人,如果面临错误或者困境,求助于法律是唯一正途,而不是选择错误的方式掩盖错误,错上加错,陷入更严重的后果之中。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