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典案例|陈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2025-06-13 22:18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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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有裁判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京法网事”开设“京典案例”栏目,积极宣介北京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等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判断和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参考。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明天是文化和自然遗产日(6月14日),司法保护是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重要保障。本期京典案例(第7期)推介关于长城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陈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3-001-003)。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

案例编写人:

胡林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王富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王卓然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

入库编号

2023-11-3-001-003

陈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罚款 长城保护范围文物保护

【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14年至2020年间,在北京市某地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范围内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共计10处。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平谷区文旅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告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遂立案调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询问,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某研究所作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报告结果显示,陈某某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的保护范围内,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破坏的程度为严重。平谷区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陈某某作出放弃听证的情况说明。平谷区文旅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陈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京0117行初4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京03行终63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平谷区文旅局作为该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发生的涉文物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等规定,本案中,平谷区文旅局在对陈某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制作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陈某某于2014年至2020年间,在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内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范围内进行建设,已构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平谷区文旅局根据陈某某的违法情节,对陈某某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平谷区文旅局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经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8条、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1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

《长城保护条例》第12条

【法官释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长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大力推动长城保护对彰显中华民族自信、弘扬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建筑的位置是否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二是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正当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京政发〔2011〕23号)的规定,长城(北京段)属于第八批划定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的文保单位,根据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相关划定标准,长城本体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原则为:长城墙体向外两侧以500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保护范围。该案中,涉案建筑距长城墙体的距离约在30米至100米范围内,应认定位于长城保护范围之内。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陈某某在2014年至2020年间,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了多个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活动板房1栋、简易房1栋、小木屋7栋、游艺设施1组),这些建筑物、构筑物有的是在空地上进行建设,有的是对树木进行修剪后在树上搭建,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原《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平谷文旅局根据原《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幅度,并参照《北京市文物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正当合理。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既需要司法、行政机关通力配合,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依法打击破坏历史文物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历史文物保护意识,凝聚起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好包括长城在内的中华民族标志性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供稿部门:北京高院研究室

编辑:肖飞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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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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