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2025-06-17 16:3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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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水务局于市检察院新闻中心召开六五环境日“‘益’起守护生态环境 助力美丽北京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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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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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京外某养殖公司跨域倾倒粪污废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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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张某某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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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属地政府对某公司非法填埋固体废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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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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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对郑某甲等人盗伐林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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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对侯某某非法狩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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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对肖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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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昌平区水务局对某科技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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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佟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1: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单位锅炉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锅炉房2022年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年度限值为2.287吨,但实际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215吨,超过排放总量限值,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履职过程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特邀检察官助理将上述线索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并商请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4年1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取“主动、协作、同步”的方式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鉴于该案违法事实明确,经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认定该违法行为造成大气环境损害数额为3.8万余元。由于该案件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无法直接修复,因此专家建议实施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方案,如通过绿化植树或者升级改造现有环保设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24年2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单位进行磋商,并邀请海淀区检察院全程参与。该单位为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带来的环境影响,提出“技改代偿”的替代修复方式,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该单位在完成原锅炉房整改达标技改减排的基础上,对其运营的另一锅炉房采取提标改造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使其氮氧化物排放达到30mg/m³,远低于其应当达到的最低标准。2024年11月,该单位在采暖期前完成了锅炉房提标改造,共支付工程款138万余元,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案件办理后,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完善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同时,联合对辖区内配备锅炉设备企业开展“定制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讲解形成警示效应,进一步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典型意义

此案件为海淀区首次采用“技改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进一步引导、督促环境侵权人实施生产工艺和环境治理技术革新,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案例2: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京外某养殖公司跨域倾倒粪污废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京外某养殖公司用卡车向大兴区某地两处耕地非法倾倒粪污废渣。经现场勘察并委托鉴定,受影响农用地面积12554.3平方米,倾倒粪污废渣总量约3766.29立方米(2824.72吨),农田耕种条件遭到破坏。

履职过程

经评估,涉案养殖公司非法排污导致土壤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2.76万元,土壤清理处置费用220.33万元。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商请大兴区检察院予以支持。因该公司位于外省,经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与大兴区检察院商议,邀请当地生态环境局、大兴区属地政府列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上,该公司提出采取清理粪污废渣,在被污染土地种植农作物方式进行修复。

经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与大兴区检察院研究,清理粪污废渣、种植农作物属于对受损土地修复到原有状态,但对于土地因污染导致的期间功能损失,涉案养殖公司仍应予以赔偿。经磋商,该公司同意在修复涉案土地的基础上,在大兴区涉案地域内采取洒水降尘、清运垃圾等方式对土地期间功能损失开展替代性修复,并签订赔偿协议。

2024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养殖公司在大兴区生态环境局督导下,按照要求完成土地清理,并深挖20-30厘米,用开槽好土回填,修复被污染地块并种植玉米等农作物。针对土地期间功能损失,该公司在相关区域内开展洒水降尘一周、平整土地7公顷、清运垃圾约2500吨等工作,助力该地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针对跨地域污染土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准确把握受损土地修复和赔偿期间功能损失的关系,督促引导赔偿义务人在恢复受损土地原状的同时,通过替代性修复赔偿土地期间功能损失,切实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案例3: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张某某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张某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地,非法收购、倒卖废机油,对经营场所的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履职过程

2023年10月,顺义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某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顺义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尽快推动受损土壤修复,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顺义区检察院向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移送该案线索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研究论证。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在充分分析案件情况后,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邀请顺义区检察院参与磋商。经释法说理,张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与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签订赔偿协议,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余元。同时,针对张某某存在从企业收购废机油情形,约定由张某某向辖区相关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法治宣传。

签订协议后,张某某及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顺义区检察院支持下,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张某某赴辖区内的产业园区对20家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开展法治宣传,通过现身说法介绍公益诉讼检察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使企业依法经营意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情形,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线索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引导赔偿义务人在承担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对相关产废企业开展法治宣传,使环境污染者成为生态保护共建者,引导行业树立依法经营、保护环境意识,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4: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属地政府对某公司非法填埋固体废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北京市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赴房山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检查,发现固废填埋区存在生活垃圾混存情况,混填量约34万立方米;部分填埋区侵占林地,且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显示部分指标超标。

履职过程

市级部门将该案确定为重大案件,建立台账、定期调度、动态跟踪案件进展,督促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2022年8月,属地政府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经鉴定评估,固废填埋体量为35万立方米,建议采用“清挖+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态绿化”开展固体废物治理工作;非法填埋期间造成地下水生态损害数额59万元,建议采用“上游建设阻隔帷幕+地下水抽出处理”方案进行恢复。

随后,属地政府联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公司进行磋商,并邀请房山区检察院全程参与,通过释明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推动该公司与属地政府签订赔偿协议,约定采取“自行修复+损害赔偿”的方式,按照鉴定评估报告中的恢复方案,开展一般固废填埋场治理工作。2024年6月,涉案公司完成填埋区填埋物清挖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2024年11月,涉案公司完成地下水抽出处理,固体废物清挖回填,以及生态复绿工作,并缴纳赔偿金59万元。此外,持续开展常态化监测检查,每天至少开展2次填埋场周边巡回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填埋区周边地下水监测,确保安全环保风险受控。

典型意义

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属地政府密切配合,指导案件启动,参与鉴定评估,协同解决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予以支持,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进程。积极强化普法宣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缴纳赔偿金,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进一步强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案例5: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某禁猎区内,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油丝绳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狍2只、中华斑羚1只。经鉴定,狍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元/只;中华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元/只。张某某的非法捕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履职过程

2024年4月,怀柔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将该案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怀柔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遂依托生态检察协作机制,向怀柔区园林绿化局移送线索,全程参与并支持怀柔区园林绿化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邀请具有园林专业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形成有力支撑。

2024年7月,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与张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邀请怀柔区检察院全程参与。经磋商,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与张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张某某生活困难,难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双方确定根据应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基准换算,由张某某以补植复绿、森林防火、法治宣传等综合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劳务代偿期限为354个工作日。同时制定“全时段、多维度”监管模式,全面记录、监督劳务代偿情况,确保劳务代偿可评估、可量化、可监督。

为巩固劳务代偿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中释放的积极作用与创新成效,2024年10月,怀柔区检察院同怀柔区法院、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怀柔区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会签《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劳务代偿多方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以及劳务代偿的适用范围、条件、方式等,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司法温度,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教育难、执行难”等实践难题。

典型意义

针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园林绿化部门注重协同联动,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结合,探索劳务代偿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引导赔偿义务人从“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

案例6: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对郑某甲等人盗伐林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郑某甲、郑某乙为谋取不法利益,在位于门头沟区某林场山坡处,使用锤子、金属钎子等工具,通过“掘根”方式盗挖23块树木偷运下山。经鉴定,涉案树木均为侧柏,评估价格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郑某甲、郑某乙以“掘根”方式盗伐侧柏造成林木资源损失,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履职过程

2024年8月,门头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郑某甲、郑某乙盗伐林木刑事案件中,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门头沟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遂移送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案件办理。

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门头沟区检察院协助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对在押的郑某甲、郑某乙进行询问,并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引导二人认识到盗挖侧柏对林木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促使二人积极同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盗伐地点在悬崖峭壁之间,无法实现原地补植复绿,经磋商,郑某甲、郑某乙同意以异地补植其他树种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经咨询林业专家,最终选择在盗伐周边地点补种同等价值的五角枫。

2024年9月,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与郑某甲、郑某乙签订赔偿协议,由二人在补种地点种植20株五角枫(地径>2厘米),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林场管理部门前往现场共同监督见证补种情况,并在补种现场开展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

为查堵管理漏洞,门头沟区检察院向涉案林场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国有林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管护巡查、科普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盗采林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合盗采地点、林木种类,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求,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合理选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实现对受损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等量恢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林场管理不到位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机制。

案例7: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对侯某某非法狩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间,侯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山区某地通过使用诱鸟拍笼的方式,非法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眉柳莺5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履职过程

2023年6月,房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侯某某非法狩猎刑事案件中,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房山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遂移送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案件办理。

2023年12月,房山区园林绿化局与侯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邀请房山区检察院全程参与。经释法说理,侯某某认识到其非法猎捕行为可能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因侯某某身患疾病且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困难,猎捕行为未造成鸟类死亡且已得到救助,行为危害性较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轻微,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最终确定由侯某某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在适合鸟类栖息的林地内安装10个生态鸟巢和10个昆虫旅馆,并在安装完成之日起1年内负责设施的保护维修工作。

2024年1月8日,房山区园林绿化局与房山区检察院前往林地现场,共同监督侯某某生态鸟巢和昆虫旅馆的修建工作,并邀请乡镇林场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指导。目前,侯某某已完成生态保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通过在林地内修建生态鸟窝和昆虫旅馆等生态保育设施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也是房山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的一次有益探索。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有效发挥惩戒与教育功能,提升违法行为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要求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8: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对肖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肖某先后从刘某、李某某等人处购买野生动物制品11件。经鉴定,涉案部分野生动物制品为现生象牙制品,所属物种为亚洲象或非洲象;部分野生动物制品为犀牛角制品,所属物种为犀科物种,价值共计人民币64671.1元。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相关规定,上述制品所属物种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肖某等人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履职过程

2023年8月,顺义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肖某、刘某、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顺义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遂移送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案件办理。

同月,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与肖某等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邀请顺义区检察院全程参与。经释法说理,肖某等人认识到其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危害性。因该案系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无法直接修复受损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顺义区检察院建议发挥顺义区北大沟林场作为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的替代性修复作用,由肖某等人购买森林防火消防用品,用于基地开展巡林护林工作。对此,肖某等人与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

2024年9月,肖某等人根据赔偿协议,支付6.46万元为北大沟林场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购置林木病害防治药剂和防灭火器材等用品,用于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打击涉野生动物制品违法犯罪的同时,通过协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针对无法实际修复的情况,有效发挥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功能作用,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案例9: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昌平区水务局对某科技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科技公司名下一辆装载柴油的罐式运输车,行驶至京银路昌平段出京方向某地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导致柴油泄漏,造成事故地点附近部分河段、水库水体及周边土壤污染。

履职过程

事故发生后,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对污染物及受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进行紧急处置,并商请昌平区检察院对本次事故污染处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予以支持。2022年10月,昌平区政府指定昌平区水务局负责本次事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2年12月,昌平区检察院向昌平区水务局发函支持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鉴定,本次柴油泄露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309.5万余元。2023年1月和3月,昌平区水务局与涉案公司两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邀请昌平区检察院全程参与,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6月,昌平区水务局就该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支持起诉。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后认为涉案公司应对本次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支持昌平区水务局的起诉,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为昌平区水务局提供司法支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强化支持起诉力度。

2024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出席本案一审法庭,从事实认定、损害后果、责任承担三方面发表意见,并对涉案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202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昌平区水务局关于由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就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昌平区水务局提供法律意见。202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机关坚持“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生态保护困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有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在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磋商、支持起诉等多个方面进行支持,为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10: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佟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通州区某河禁渔区内,使用推网、网兜、橡皮筏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田螺共计1万余公斤,并出售获利。佟某等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履职过程

2024年4月,通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将该案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通州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遂移送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案件办理。

同月,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邀请通州区检察院全程参与。经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自愿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同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就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确定由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向具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资质的水产苗种场购买苗种,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水域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后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与第三方有资质水产苗种场签订《增殖放流种苗采购合同》,支付2.5万余元购买鲢鱼、鳙鱼苗种共计2132公斤,在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和通州区检察院现场监督下,于通州区某河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

典型意义

增殖放流是恢复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修复受损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谁损害、谁修复”原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受损水域生态环境等量恢复,以较小成本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最佳效果。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为改善城市副中心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域生物多样性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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