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在商家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款奢侈品女包,商品详情页面显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胡女士在收到商品后,认为包的材质和做工不符合预期,在收到商品七天内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但被商家拒绝。胡女士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胡女士认为,涉案商品包体变形、包内有污渍、包带破损,而且购买商品没有超过七天,要求被告退货。被告商家认为,涉案商品是正品,不存在瑕疵,并且在销售页面上明确写明“不接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因此拒绝了原告退货请求。
法院认为,商家虽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是否可以排除适用该规则,需要结合商品性质进行判断,不能仅看商家的单方面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几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列举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如药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商品,如化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导致商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贬损的商品,如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销售时明示的临期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家还应在商品销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于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才能够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若商家没有设置确认程序,不能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自行设限。首先,涉案商品系奢侈品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其次,被告商家没有给出涉案商品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商品退还之后导致价值贬损以及带来了经济损失,所以被告商家标注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胡女士的退货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