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0 11:41
当爱情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婚检成为不少情侣婚前的重要环节。然而,若婚检时一方被查出患有重大疾病,医生究竟该不该告知另一方?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知情权该如何抉择?近期迎来结婚高峰,相关话题也在网上引发讨论。
现场1:婚检结果仅告知本人
周一上午10点半,记者来到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虽是工作日,一层大厅却几乎坐满了人,有几对小情侣正在等待办理结婚手续。
大厅左手边,是朝阳区妇幼保健院的婚检、孕检一站式体检点,窗口外蓝色盒子里插着几支尿液采集管。记者注意到,血检、尿检可在现场采集,其他像生殖系统、胸片等的检查仍需前往妇幼保健院北院区的健康管理中心进行。
现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免费婚检主要是针对几类传染病的检测,基因类遗传病和精神类疾病则需要自己陈述病史。另外,在妇幼保健院婚检也有付费检查项目可选,现场贴有结果查询方式告知。工作人员表示,婚检结果可在医院官方公众号上查看电子报告,发现重大疾病会告知本人,但医院不会通知配偶。
记者随后拨打了朝阳、海淀、西城等区的妇幼保健院婚检咨询电话,被告知,婚检是自愿进行的。从婚检内容看,免费项目比较简单,主要包括一般健康状况检查、男女生殖系统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片以及乙肝五项、梅毒、艾滋病等。
婚检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疾病,是否会告知配偶?多区婚检机构的回答基本一致:体检结果是分开的,基于患者隐私权保护,如发现重大疾病医院仅会告知本人,不会通知配偶。但也有工作人员表示,配偶可以选择一起到医院领取纸质报告,也可以一方拿着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到医院代为领取体检报告。
现场2:有医院建议“二人同时到场听取讲解”
从医院预约情况看,参加婚检的小情侣不在少数。尤其周末,多数妇幼保健院只开放半天到一天时间进行婚检,所以往往需要提前一周甚至更早才能约上,工作日则相对好约。
准备结婚的小米(化名)刚刚跟男友在西城区妇幼保健院完成婚检。她提供给记者的婚检机构纸质版“温馨提示”看,婚检报告提供了线上查询和现场查询两种方式。线上查询内容,建议体检人“重点关注双方传染病筛查结果”;现场查询内容则提到“因婚检结果涉及个人隐私,需本人来院”,并“建议二人同时到场听取讲解,了解双方状况”。
不过,因为免费婚检项目有限,也有一些小夫妻领证结婚时直接跳过了婚检环节。“我看了下婚检项目,主要是针对性病的检查,我觉得没啥必要。而且我俩单位每年都会组织体检,彼此都知根知底。”已经结婚的秦先生告诉记者。
分析:医生无权将婚检病情告知配偶 但有义务提出医学意见
在婚检话题中,更多小情侣关心,若一方被查出隐疾,医生除了通知本人,是否有义务告知另一方?毕竟,现实生活中选择隐瞒病情的例子并不少见。
网友们对此也议论纷纷。支持告知的一方认为,伴侣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和健康权,尤其涉及传染性疾病时,隐瞒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果不告知配偶,婚检还有什么意义?”
反对告知的一方则强调医疗伦理中的“患者隐私权”,认为疾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除非患者自愿,否则医生无权向包括伴侣在内的第三方透露。还有人认为,强制告知可能导致患者逃避婚检,反而不利于公共卫生。
婚姻家庭律师、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辉表示,婚检报告属于个人隐私,未经当事人允许,医院方面原则上不得向包括配偶在内的第三人透露。一般情况下,婚检一方如果查出患有重大疾病,医生没有直接义务告知另一方,否则可能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例如《民法典》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也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但婚检结果中查出问题的,医师有提出医学意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然而记者从婚检机构了解到,如无本人同意,在传染期内或者精神病发病期内的患者,医师提出医学意见也仅针对患者本人,出于隐私考虑,不会主动告知另一方。
观点:结婚对象应在婚前告知对方重大疾病
北京京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荣芝告诉记者,我国婚检制度经历过从强制婚检时代(1994-2003)到自愿婚检时代(2003至今)的转变。“以前,‘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的必备材料,直到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取消了婚检的强制要求,仅作倡导性规定,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法律虽不强制,但冯荣芝表示,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明确规定,婚前重大疾病告知是法律义务,未如实告知可导致婚姻被撤销。
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谁?是医院还是结婚对象?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这条规定可知,结婚对象有义务在婚姻登记前将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否则即便结了婚,当另一方得知后也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冯荣芝说。
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畴?冯荣芝表示,《民法典》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审判中,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多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列为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这三类疾病应当婚前告知。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
案例: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记者注意到,因一方隐瞒病情,另一方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例并不鲜见。
去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李某和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3年后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一周后,二人在当地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发现周某“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医院建议“避孕套避孕,暂缓结婚”。李某认为,周某婚前恶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该案中,周某患有梅毒,具有较强传染性、难以治愈且终身标记,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法官表示,患病一方当事人负有婚前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江苏南通,女方婚检时隐瞒了自己身患艾滋病,检查结果也未显示异常。夫妻俩结婚后生下一女,此时丈夫才在妻子的术前术后诊断中发现,其为HIV(艾滋病)感染者。原来,女方婚前早已得知自己患病。男方无法接受,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彩礼损失和精神损失。
该案法官表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法院认为,该案中,造成男方不知情的直接原因在于女方,婚检机构的婚前检查行为与男方主张的所谓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建议:限期由患者自行告知 逾期启动第三方告知程序
虽然婚姻可以撤销,但无辜的一方如果被感染,后果却是不可逆的。一方面是患者隐私权,一方面是伴侣知情权,当中可能还涉及大众健康权益问题,如何找到最佳平衡点?
记者注意到,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率先撕开了一道口子。《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冯荣芝律师也建议,一方面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重大疾病”范围,如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强、后果严重的疾病,婚前必须告知伴侣,为司法裁判提供标尺。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国外做法,医生可向患者出具《伴侣告知通知书》,限期由患者自行告知。逾期未履行的,经卫生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可启动第三方告知程序,同时确保信息最小化披露。
此外,可推行“婚前健康声明”制度,在婚姻登记环节增设《健康声明书》,要求双方签字承诺已交换重大疾病信息,既强化告知意识,又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刘辉律师则建议参加婚检的夫妻,可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授权医生向夫妻双方披露婚检结果。双方还可以在婚检前约定好,交换婚检报告,或者一起到线下领取纸质报告,并现场交换。“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表示拒绝或者采取了回避态度,也不难发现问题。”刘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