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说说“紧急避险”
2025-07-08 10:2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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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赋予公民在危急时刻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理解和掌握这一制度,不仅关乎个人在紧急情况下的行为选择,也涉及对法律责任的正确认知。

紧急避险制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十一条指出,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该条款明确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于避免本人危险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则对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作出界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而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需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法律赋予公民紧急避险权,但该权利并非无边界。构成合法的紧急避险,需同时满足多个要件。其一,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其二,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避险措施;其三,避险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其四,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值得强调的是,紧急避险的权利行使存在底线,不得以牺牲他人生命权等核心权利为代价来保全自身安全。

换言之,合法的紧急避险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危险的现实性: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二是避险的紧迫性: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避险措施。三是目的的正当性:避险行为的目的是为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四是损害的适当性: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不得损害他人生命权等核心权利,不得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身安全。

理解紧急避险,首先要明确“紧急”的内涵。所谓“紧急”,强调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即危险正在发生,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危险来源广泛,涵盖人的不法侵害,如遭遇持刀抢劫;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动物侵袭,像被失控的疯狗追赶;以及其他突发状况,如突发疾病等。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需综合考量危险发生的即时性、危害的严重性以及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把握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正确行使这一权利的关键。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核心在于比较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权益之间的价值关系,遵循“法益衡量原则”。当所保护的法益明显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一般可认定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例如,为避免失控车辆撞伤行人,将车辆驶入路边绿化带,虽然造成绿化带损坏,但保全了行人生命安全,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司法实践中,认定必要限度需综合考虑危险的性质与程度、避险行为的手段与强度、损害结果的实际大小等因素。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避免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则可能被认定为避险过当。

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需依据不同情形处理。若危险由第三人过错引发,由该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危险源于自然原因,紧急避险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可给予适当补偿;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需就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认定通常需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作出专业判断。

对于避险过当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后果。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认定避险过当需同时满足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超出必要限度这两个条件。在刑事责任方面,行为人需承担责任,但基于其避险的正当性动机,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则需对超出必要限度部分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认定避险过当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避险行为,二是造成的损害超出必要限度。对于避险过当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的认定通常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材料作出专业判断。

紧急避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公民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应当准确把握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边界,既要敢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和他人,又要避免因权利滥用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唯有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才能在危急时刻做出合法、适当的行为选择。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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