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状态下不慎造成第三人受伤,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其未处于行驶状态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如何裁判?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因特种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延庆区某民房施工时,泵车司机王某使用遥控器操控泵车臂进行移动的过程中,不慎触及房屋上空高压线,导致工人付某被电击倒,昏迷受伤。
后经医院诊断付某体表烧伤、凝血功能异常,为此付某住院治疗54天。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付某诉至法院,要求泵车司机王某、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泵车司机王某、商业险保险公司等各方责任人辩称,根据法院认定结果在其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首先本案为停放静态下作业中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非在车辆移动或行驶中发生,应属于工地安全责任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将此次非交通事故转嫁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应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次事故无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故保险人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
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特种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付某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他侵权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不特定社会公众权益,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同时鉴于特种车辆的核心功能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交通运输,当投保人选择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预见并接受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畴之内,不应滥用条款架空保障功能。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才符合投保人在投保特种作业车辆交强险时的合理预期以及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与立法目的。
当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义务,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而对车主来说,除了交强险,可根据车辆特殊用途等,为车辆配置其他限额更高、险种更全面的商业保险,以实现在事故中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目的;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作业场景、设备使用范围等,避免因“使用性质与承保范围不符”引发拒赔争议。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汪希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