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5年度)》,并通报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十件典型案例。本案系通报案例之一。
案 情 简 介
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依法享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卡通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主张,二被告生产、并在其运营的多个抖音帐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及箱包。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认为前述行为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法院一审认为,二被告生产、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手提包,侵害了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二被告明确知晓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乃至被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涉案行为持续时间长、销量及规模可观,属情节严重,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交的涉案美术作品对外授权合同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宜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计算赔偿基数。结合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各自在知名度、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本案侵权行为的可比性、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通常的权利使用费标准、侵权产品的款式及销量等因素的不同情况,进行精细化对比分析,对不同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了差异化计算,分别确定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在此基础上,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将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为1倍。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本案系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典型案例。推进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精细化计算,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题中之义。本案在参考以往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基于保护客体和侵权行为的区别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本案判决了高额的赔偿金额,依法准确、合理惩处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探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