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2 21:38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名饭店经营者收到的“天价罚单”引发网友质疑。此前,据媒体报道,兰山区一名饭店经营者因拍摄菜品“蛤蟆汤”视频,被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并下发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引起了网友普遍关注。
记者注意到,7月11日,兰山区联合调查组通过“兰山融媒”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原文如下:
7月11日,网传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高额处罚。兰山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否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45万元“天价处罚”是否恰当?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研究人员王婵。
1、《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否产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
王婵认为,这个问题涉及《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处罚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作出一般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载体。此次事件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不直接产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而是为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准备。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这些意见和请求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考虑,其作用仅在于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果。此次事件中,很多网友可能混淆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与 “决定书”二者之间的区别,认为“告知书”产生了“决定书”的法律效果。
2、45万元“天价处罚”是否恰当?
“45万元罚款数额明显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依据行政法规定的比例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成比例,不能过罚失当,否则很有可能涉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王婵认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写明相对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行政主体应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具体是指的什么情形,相对人发布视频的危害性体现在哪里,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后果,从而导致执法主体拟对其作出45万元罚款的决定。因此,联合调查组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的进一步调查中应该重点对这些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 ”
行政处罚是执法主体适用频率较高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典型的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权,提高执法主体的法治素养,确保权力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下,从而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都能真正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