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5 11:37
王先生11年前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预售期房,后因政策调整,王先生签约的房子不能盖了。一心想要房子的王先生选择了房源置换方案,并等待了近7年才签订了新预售合同。之后,王先生将开发商起诉,索赔这么多年来的购房资金占用费及租房损失。西城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房源灭失属于不可抗力,王先生自愿选择置换,不应再主张相应的损失。
2014年,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14层、建筑面积252平方米的住宅,并支付了2000余万元购房款等。
两年后,开发商给王先生出具一份房源变更告知函,声称因政策变化,项目建筑高度限高降低,原本规划的楼层从15层降为12层。也就是说,包括王先生购买的房子在内的3层楼的房源盖不了了。开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要么以相同单价置换二期的房子,要么退房返还房款及相应利息。
王先生思量之后,选择房源置换。2023年,在等待了近7年后,王先生终于与开发商再次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面积增大的差价。
王先生表示,由于房源灭失、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他和新婚妻子只能租房住,产生了上百万元租金损失,且在第一次签订预售合同至第二次签订合同的近9年时间里,开发商一直无偿占有他2000余万元购房资金。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作出赔偿。
被告开发商认为,房源灭失因政策影响的不可抗力导致,王先生自愿选择房源置换,就应该接受长时间等待新房。而且,二期房屋售价比一期售价翻了一倍多,王先生用一期房屋价格置换至二期,不仅没有受到损失,还享受了2600余万元超额利益,再来主张资金占用费、租房租金没有法律依据。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相关政策调整具有突然性,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被告开发商就项目三层楼无法建设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应免除其无法继续履行预售合同的相应责任。在房源灭失后,开发商提供了退款及房源置换两种解决方案,退款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资金占用等损失的扩大,房源置换方案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原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利后果,王先生自愿选择房源置换,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再就选择该方案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索赔购房资金占用费及租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