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知产审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注入司法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迎来了历史性跨越。
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新办法、新途径,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为公平正义提档加速。
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采用“云庭审”远程勘验证据实物,以个案标杆性裁判确立AI保护新标准……一系列创新的方式向社会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法院正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最优选择地。
近日,本社记者走进北京、上海、江苏、四川等多地法院,聆听知识产权法官讲述知识产权审判故事,感受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力量,触摸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变革脉搏,见证以司法力量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篇章。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 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摄
ChatGPT的对话式创作、DeepSeek的深度求索、MidJourney的图像创造……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正以指数级速度重构知识生产范式。随着AI生成的文字、图像、音乐甚至专利发明大量涌现,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独创性认定”“侵权标准适用”“责任主体划分”等核心领域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些新问题接踵而至:AI创作是否具备“独创性”?数据训练的版权边界何在?生成式AI平台该如何担责?在这场技术与法律的碰撞中,我国各地司法机关主动破局,积极探索,通过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的审理,逐步勾勒出AI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路径雏形。
AI生成的东西,是不是“原创作品”?
2023年8月24日,一场直播吸引了17万人同时在线观看。
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场庭审直播。在庭审中,原告李昀锴现场打开绘画大模型Stable Diffusion,向法官演示了通过输入数十个提示词并调整参数等,生成AI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的整个过程。
这场庭审不仅关乎一幅画的版权归属,更折射出人工智能时代司法裁判的深层变革,成为全国首例明确AI生成图片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2023年2月,原告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春风送来了温柔》古风女子画像,并在其社交平台上分享。但想不到的是,这幅画像被被告刘女士私自用于自媒体文章配图,并抹去署名水印。李昀锴认为,刘女士此举侵犯其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
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在这场AI生成内容版权争议中,“独创性”认定成了核心争议的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多次调整参数和提示词,体现了“个性化表达与智力投入”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侵权成立,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
该案承办法官朱阁表示,AI模型本身并非法律主体,因此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在一定条件下给予AI生成内容作品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身份,是为了激励大家用新工具进行创作。经过综合考量,法院原则性地承认了李昀锴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地位。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非一概而论。”朱阁说,关键在于人类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创作空间、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正是因人类的不同提示词使用,最终生成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这种差异性是体现人类独创性的重要标志。
不过,在丰某某诉东山公司“幻之翼透明艺术椅”AI侵权案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却认为,著作权保护的落脚点在于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参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丰某某系一名设计师,于2023年8月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完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并在小红书平台上进行发布,标题为“Midjourney|这也太可爱了|商家在哪里!求量产”。东山公司在接触丰某某作品并寻求合作无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丰某某以其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作品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已投入生产并上市、东山公司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丰某某主张其希望创作具有果冻质感、玻璃般透明的蝴蝶形状座椅图片,但在Midjourney软件中仅输入简单提示词,并设置了参数,且无法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有评论指出,“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的判决进一步凸显了AI作品的“智力投入”在司法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细化“独创性”的标准,强调举证责任和可控性,表明了司法对AI生成内容的态度从鼓励创作的包容性探索转向审慎规范。
司法积极探索的同时,学术界对“AI生成内容是不是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版权该归谁”这些问题的判定,争议也没有停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李明德认为,著作权法明确作者为自然人,AI生成内容因缺乏人类创作主体资格,本质上不属于作品,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鉴于国外版权法体系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标准不一,建议关于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还要特别关注由此而产生的表达,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则表示,是否赋予AI著作权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类似,可以参考洛克的劳动赋权理论,或者证实有一定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等理论。关于版权归属争议,当前市场实践中,服务提供者通常通过用户协议约定权利归属,模式多样。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可以探索“AI辅助创作”的认定标准,细化用户利用AI工具创作时,何种程度的智力投入可被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使相应生成内容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有观点认为,随着AI技术的广泛应用,未来类似的版权纠纷可能会更加频繁。版权归因与利益的重新分配,尤其是在AI长文本生成、视频生成等领域,可能会成为今后法律面临的新挑战。
>>2025年5月22日,观众在文博会腾讯展台了解AI产品。 新华社记者 肖恩楠/摄
用别人的作品训练AI,算不算“偷东西”?
“AI大模型训练主要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是收集各类数据并存储至专用数据库;其次对数据进行清洗、格式转换等预处理,使其适配模型训练需求;最后将预处理后的图片转化为数学向量表示,使模型掌握从数学表示生成对应图片的能力,整个过程通过数学建模实现对图像特征的学习,而非直接复制原图。”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全国首例涉及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庭审中,技术辅助人员南加州大学计算机学博士研究生梁楚盟向法庭说明AI大模型训练流程。
该案中,四位插画师起诉小红书旗下AI绘画产品“Trik AI”软件主体公司伊普公司及其平台公司行吟科技公司,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美术作品训练AI模型并生成高度相似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案引发广泛关注,其核心争议在于AI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争议、合理使用与侵权边界及生成内容“实质性相似”认定。
伊普公司提出多项抗辩:其一,AI生成图片与原告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其二,模型训练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因AI学习过程不直接复制原作,且生成内容具有“再创作”性质;其三,已通过用户协议获得小红书平台内容的合法使用权。行吟科技公司则否认参与模型开发,强调其用户协议为通用条款,未向被告提供训练数据。
截至2025年6月,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公布最终判决。此案可能成为国内AI训练数据侵权领域的标杆案例,为后续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这样的AI版权纠纷还出现在爱奇艺诉MiniMax案中。2025年1月,国内知名视频平台爱奇艺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指控MiniMax公司及其旗下的海螺AI产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爱奇艺享有版权的素材进行模型训练。爱奇艺要求MiniMa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约10万元人民币。该案件目前仍在司法程序进行中。
类似争议在海外同步上演。如美国《纽约时报》等8家媒体诉微软、OpenAI案中,8家媒体指控微软、OpenAI使用媒体刊登的文章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侵犯其版权,要求赔偿。两被告同样以“公开数据合理使用”抗辩,但中外司法尚未形成统一规则,反映出该领域的全球性难题。
2023年7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明确规定大模型语料训练应“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四位插画师起诉Trik AI案”认定侵权与否的前提判断之一。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不过并未规定将作品用于大模型语料训练是否能落入合理使用范畴,法学界和产业界为此争议不断。
一方面,大模型训练依赖海量数据,若严格要求授权将增加技术成本;另一方面,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可能动摇创作激励基础。如何在技术可行性、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四位插画师起诉Trik AI案”将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重要指引。
“当然,从人工智能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确保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所需的语料充足,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无论如何,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在这方面,既要保证人工智能训练可以使用充足的语料,又要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经营主体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至少在目前看来,著作权的集体许可是一个可行的路径。”李明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等7家单位草拟的《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提出,若AI训练使用数据的目的与原用途不同,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及权利人利益,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但需标注数据来源。这一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数据清洗、来源标注等做法不仅是提升模型性能和生成内容质量的技术手段,更是确保生成内容合法性的重要环节。法律治理应积极引导和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确保数据客观真实,防止操作人员篡改数据或引入偏见。此外,应设计引导市场分工的法律制度,鼓励多元数据授权合作与第三方合规服务。”张凌寒说。
用户侵权,AI平台需不需要担责?
2024年,广州互联网法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相继审理了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两案均围绕奥特曼形象的AI生成内容展开,但裁判思路存在显著差异,核心区别在于平台责任认定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AI生成图片侵权案”判决显示,上海某文化公司独占持有奥特曼系列作品的著作权,指控被告广州某网科公司运营的Tab网站通过其具有的AI绘画功能生成与奥特曼形象高度相似的图片,且通过会员充值机制非法获利。
法院认为,平台作为内容生成工具的直接提供者,其AI功能直接输出侵权内容,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的侵害,违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尽管平台辩称生成内容由用户指令触发,但法院指出平台对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及生成结果具有实际控制力,且未建立投诉机制或风险提示,主观存在过错,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法院判令广州某网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正常使用该AI功能时生成侵权图片,并向原告赔偿1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AI生成图片侵权案”判决显示,被告杭州某智科公司运营的AI平台允许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作为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独占授权方,主张平台构成直接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被告抗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技术服务,用户上传内容由用户自行负责,平台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成式AI平台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需根据技术特点分阶段界定责任。在数据输入端,用户上传侵权素材,平台未直接参与训练,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在内容输出端,平台对用户生成的侵权模型及图片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指出,平台通过会员充值等营利模式获益,且LoRA模型可稳定输出侵权内容,某智科公司应预见侵权风险却未采取过滤、屏蔽等措施,主观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案涉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02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强调平台对生成内容的技术控制力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若技术介入程度高且直接获利,则需突破“技术中立”原则;杭州互联网法院创新性提出“分阶段责任”,判决首次明确生成式AI平台的责任边界:平台对用户输入内容无审查义务,但对输出内容需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技术中立原则不再成为侵权借口,平台需匹配其技术能力与注意义务强度。两地法院对“奥特曼AI生成图片侵权案”的判决的差异,折射出司法对AI技术介入程度的差异化评价逻辑。
李明德表示,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更多地关注前端训练是否侵权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和一些法院,更多地关注了人工智能输出端是否侵权的问题,而对于人工智能前端的训练阶段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权则有所忽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倾向于认定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显然,这样的思路存在疑问。
“因为人工智能训练中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如果将商业性使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认定为不侵权,则著作权法保护作品、鼓励创新的宗旨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李明德说。
张凌寒则表示,对于大模型平台可参照“避风港规则”,强调“明知”标准;对于大模型提供者,可以从“可预见性”视角强调其“注意义务”;对于大模型使用者,可以主要从“主观过错”的视角检视。同时应探索多元化停止侵权措施和多因素综合的损害赔偿机制。
AI模型本身,还要不要保护?
在抖音平台上,照片视频一键“变身”生成漫画,是颇受用户喜爱的爆款特效之一。该特效上线两个月之后,在“B612咔叽”App中便出现了与之近乎相同的少女漫画特效。对于这种公然抄袭,抖音公司一纸诉状将“B612咔叽”App的运营商亿睿科公司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3月31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落下帷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模型的网络结构、卷积层数及参数相似比例达91.7%,被告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但在权益保护对象的认定上与一审存在差异:一审认为保护范围是特效模型的变身漫画特效产品,二审则明确权益保护对象为特效模型的结构及参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明确,AI模型的结构和参数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强调经营者对技术创新投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亿睿科公司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评论指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模型抄袭行为构成实质替代性损害的角度,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160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其探索出的保护思路与维权经验,对未来同类人工智能权益的保护具有借鉴与复用意义。
该案的主审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迎新表示,对AI模型的保护规则正处于探索阶段,本案虽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对被告直接商业化利用原告模型结构和参数的行为予以规定,但这并非唯一保护路径。如果模型的结构和参数满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要件时,也可根据个案情况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中还会结合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特点,妥善认定‘独立研发’等抗辩主张,以平衡企业创新权益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李迎新说。
事实上,即使是开源的AI大模型数据,数据需求方也需要严格遵循开源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与目的,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9月,数某某公司通过网站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并获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但“1505小时数据集的子集”后续被隐某公司非法获取并在其官网传播。数某某公司遂以隐某公司侵害其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数据集因数某某公司主动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同时,数据集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缺乏独创性,不构成汇编作品。但数某某公司对数据集投入了实质性劳动,形成了具有商业价值的声音数据条目,该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隐某公司违反案涉CC开源协议的非商业目的使用规则,未自行积累资源或支付对价,其行为违背数据服务领域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如下规则:其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数据处理者合法持有数据产品及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司法程序中可据此初步认定权益归属及收集合法性,但登记证效力受登记机构资质、审查方式等因素影响,且允许利害关系人通过反证质疑;其二,针对数据集合的不同法律属性,确立“分类保护、阶梯适用”规则,即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集优先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对未公开且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对已公开但数据处理者投入实质性劳动的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其三,首次明确数据需求方使用开源数据需严格遵循开源协议约定的范围与目的,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平衡了数据开源与权益保护的关系。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的案件,以司法创新实践回应了‘数据二十条’提出的‘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的政策指引。”李迎新说,“本案二审判决为数据权益保护确立了裁判规则,即对数据登记证书法律效力的精准界定与企业数据保护路径的明确指引,有助于推动形成‘登记有标准、交易有依据、争议有解法’的法治化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确权,到训练数据、平台责任、模型与数据权益的司法界定,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关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中寻求平衡,已经走上了一条“个案探索-规则提炼-体系构建”的渐进式路径。未来,随着AI技术的迭代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将面临更多新型争议,如AI生成专利的权利归属、跨境数据训练的司法管辖等。司法机关还需继续秉持“技术中立”与“利益平衡”原则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个案中提炼符合中国国情的裁判规则,实现技术发展与法律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原题:“知产审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注入司法力量”系列报道之一 | AI时代 知识产权司法迎来新挑战)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5期
记者:王健
编辑:余婷
公众号编辑: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