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通过社交媒体侮辱诽谤办案法官,罚款5万!
双清法院

2025-07-22 07:49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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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郑某侨在抖音平台、微博、微信群持续发布视频,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误导舆论,大肆侮辱、诽谤我院办案法官,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我院批评教育,郑某侨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道歉。鉴于郑某侨主动删除不实视频,并保证不再发布相关视频、信息的认错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郑某侨罚款5万元。

欢迎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妨害正常诉讼的行为,本院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编辑:胡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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