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之桃出生在一个偏僻的渔村,她的父亲酒后打骂妻儿,小时候林之桃为了保护母亲和弟弟经常受伤……特殊的童年记忆,使长大后成为检察官的林之桃多出一份细腻和敏感,她对孩子所受的伤痛感同身受,也理解他们对于正义和新生的渴望,因此林之桃被选派为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她与曾是少管所管教的搭档白恩宇一起侦破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帮助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启人生篇章。这个故事就是电视剧《无尽的尽头》,它不仅是一部司法题材的影视作品,更是一曲关于成长和希望的悲悯之歌,一部发人深省的法律启示录,其中许多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情节和法律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学生欺凌致同学跳楼死亡 欺凌者能判死刑吗?
“你见过最黑暗的角落是什么?”这是《无尽的尽头》开篇抛给观众的命题。剧中第一个故事就是“三少年欺凌同学致死案”:中学生李晖因为误认自己的同桌、班级卫生委员张文轩向老师告了自己的状,就纠集了两个小痞子黄家旺和陈小斌,把张文轩带到一个烂尾楼上,对张文轩进行了残酷的欺凌。除了凶狠的殴打外,黄家旺还打开手机的相机,一边录像,一边对张文轩进行言语侮辱,三名欺凌者甚至还轮流对着张文轩脸上小便。万分绝望的张文轩,从地上爬起来,站在楼顶,心里有了轻生的想法。但是,他望着楼底,一阵晕眩,忍不住往后倒退了一步。但这时,黄家旺狰狞刺耳的讥讽和刺激再次在张文轩耳畔响起,张文轩实在难以忍受,他从楼上一跃而下。其实,刚坠楼时张文轩还活着,李晖一度也想打120呼叫救援,但是,面对着黄家旺的暴力威胁,他挂断了求救电话。一条年轻而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陨落了。欺凌者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三个少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张文轩的母亲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她摔掉儿子的遗照,拿着玻璃碎片嘴里嚷嚷着:“要杀了坏人,要判死刑。”
学生欺凌者致同学跳楼死亡,可以判处欺凌者死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与成年人存在差异,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理性判断能力亦有所欠缺,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对于有教育感化可能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以给予较成年人犯罪更为宽容的处罚,这也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人性化目标。
同时也应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真实案例中,例如邯郸三少年杀害同学一案,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因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某判处无期徒刑。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罪责小于张某某。基于此,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另一少年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未参与分赃,根据其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对他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一味地宽容,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绝不纵容。
父母未尽到监护子女的义务 可以被撤销监护权吗?
陆声和陆鸣的妈妈患有精神疾病 ,爸爸陆广福嗜酒如命,不但不尽到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甚至将陆声、陆鸣“租”给盗窃团伙,每月收取租金。白恩宇和林之桃了解到陆家的情况后,对两个孩子的境遇十分痛心,他们认为陆广福不宜再担任监护人,他们做了大量工作,支持撤销陆广福的监护权。法院最终撤销了陆广福的监护权,为陆鸣重新指定了监护人,陆鸣被释放后终于可以和哥哥过上平静的生活。
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现实生活中,如果父母未尽到监护子女的义务,可以被撤销监护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出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以上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陆广福利用孩子牟利,让孩子在盗窃团伙中成长,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迫使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检察院支持相关单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陆广福的监护权,并重新指定监护人,呵护孩子未来健康成长。
哪些情况下未成人犯罪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陆声也曾在“儿童盗窃团伙”参与盗窃,他被抓进入少管所后一直努力洗心革面,离开少管所后他本想找份工作开始新的生活,可是他回到家后,发现弟弟被控制在盗窃头目潘雄手里,为了弟弟和家人的安全,他听从坏人指挥,再次沦为犯罪工具。林之桃在看守所见到再次被抓的陆声,把他弟弟的视频给他看,陆声得知弟弟现在已经摆脱了潘雄的控制,终于如实将潘雄所做的一切都给警方说了。因为陆声情况特殊,检察官决定对陆声附条件不予起诉。
并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对此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因为陆声的案件在法律上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一是他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二是他所犯罪涉嫌盗窃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罪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他有知错悔改表现;四是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因此检察官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司法机关对陆声的处理,也也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中“宽容不纵容”的核心原则,旨在为迷途少年提供重返社会的路径。
成年人利用未成人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陆声在少管所是一名积极配合改造的“好少年”,是班里带头读作文、对未来充满憧憬的班长,是保护弱者的好大哥。离开少管所那天,尽管白恩宇已经让同事通知陆声的家人来接他,但等待陆声的却是一位“叔叔”。从陆声看那个叔叔的眼神,就知道那个男人不简单,不像是好人。果然,那个所谓的叔叔叫潘雄,根本不是陆声的叔叔,而是一个盗窃团伙的头目。潘雄和人贩子合作,拐卖来小孩,在他的残酷虐待和打骂下,训练小孩偷东西。那些小孩被潘雄逼着从滚烫的锅里取肥皂,手上全都是烫伤。在被潘雄控制的“儿童盗窃团伙”中,孩子们偷的不是财物,而是“生存资格”。这些被虐待的孩子们每天都过着心惊胆战的生活,心理和身体都满是伤痕。潘雄团伙的犯罪模式特别隐蔽,让孕妇、儿童打前阵,还频繁更换交通工具躲避监控。但检察官们也不简单,通过追踪资金流向和通信记录,揭穿了他们有组织犯罪的本质。最终,潘雄的犯罪网络被连根拔起,陆鸣被解救到福利院,潘雄本人也因多项罪名被重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潘雄却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将未成年人培养成犯罪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潘雄实际上是盗窃团伙的主犯,他组织、领导“儿童盗窃团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另外,潘雄为了让未成年人屈服于他,还用上了打骂、关笼子、热水烫等恶劣手段,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法院对他数罪并罚,处以重刑。
成年人社会经验较未成年人更丰富,应承担起保护和引导未成年人的责任,潘雄等人却利用孩子的单纯和无知进行犯罪,这不仅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还会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选择和价值判断。对于潘雄这类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法律必严惩不贷。
“我们答应过孩子,会保护他们。”这份承诺,不仅是剧中主角的信念,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无尽的尽头》中的每一个案件都像警钟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尽管这是一条没有尽头的路,但只要我们怀揣希望,为之不懈努力,就能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加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