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各类服务行业日益普及,其便捷性和优惠性广受欢迎。然而,预付式消费中商家违约跑路、霸王条款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多。当预付式消费商家玩起“借壳经营”把戏,实际经营者卷款跑路,名义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小李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超市一层经营的儿童乐园内,花费900元为孩子办理了一张30次通玩卡。小李通过微信将900元转给王某,王某为小李开卡并向其发送系统会员信息照片。2024年5月,王某通知小李儿童乐园经营出现问题,小李剩余22次游玩次数,需要尽快前来消费,并称儿童乐园使用某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若起诉需要将王某和某超市一起列为被告。2024年8月,儿童乐园宣布停止营业,小李与王某协商退款事宜,却遭到王某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小李将王某及某超市诉至通州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通玩卡剩余未使用22次对应的金额66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州法院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儿童乐园经营确系使用某超市营业执照。另查,某超市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儿童游乐设备经营。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1.责任主体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王某的责任。法院认为,从小李与王某的微信沟通记录、款项支付情况及实际消费行为来看,能够认定王某系儿童乐园的实际经营者。当儿童乐园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王某作为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退款责任。
关于某超市的责任。营业执照作为一种法定的经营凭证,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本案中,某超市在应明知王某个人不具备经营儿童乐园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仍然允许王某使用超市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儿童乐园,某超市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某超市允许王某使用其营业执照对外经营的行为应属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的法定情形。因此,结合某超市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超市作为“名义经营者”在应退款范围内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2.退款金额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原告与王某通过微信核对剩余消费次数22次,且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相关消费记录应由经营者一方掌握,现王某及某超市均未到庭表示异议。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办理的计次型预付式消费剩余22次未消费,经核算应退款660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超市连带退还李某剩余未消费金额66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预付式消费虽能带来便利和优惠,但其“先付款后消费”的特性,会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风险,消费者主要提高维权意识、主动防范。
1.谨慎选择商家,审查经营资质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应首先审查商家的经营资质,查看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尤其要注意,部分商家可能借用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如本案中王某使用某超市营业执照的情况。消费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信息,确认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相关服务项目,避免选择无资质或借用他人资质的商家,降低消费风险。
2.保留证据材料,明确权利义务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要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本案中,小李保留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系统会员照片等证据,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具体而言,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次数、有效期、退款条件等事项;(2)保留付款凭证、发票、会员卡等原始凭证;(3)如有商家承诺或沟通记录,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留存,并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
3.遭遇纠纷及时维权,善用法律武器
当遇到商家闭店、拒绝退款等情况时,消费者应及时采取有效维权措施:(1)与商家协商解决,尝试通过沟通达成退款协议;(2)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或是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站、小程序进行投诉;(3)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方迎君 刘宇航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