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5 22:34
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竟酿成一起悲剧。
甘肃兰州,7岁的一年级学生小李和4个小伙伴在小区楼下玩耍,捡到白酒的外包装盒和底座,乘坐电梯至3号楼30楼位置后往下扔。下楼后,碰到叶某航(案发时11岁)、李某豪(案发时9岁)、李某轩(案发时11岁)三个孩子的围堵,叶某航称自己眼睛被掉下的物品打到,小李等五个伙伴都不承认。当小李的伙伴们都跑回家后,三人围住小李不让其回家。小李的妈妈打来了电话,小李情绪很激动地跟他的妈妈说自己是冤枉的。在三人持续围堵、推搡、拉拽下,小李哭喊着说自己是冤枉的要跳楼,随后跑进了2号楼,从大约16楼的连廊上跳了下来······
事后,小李父母将小区物业、开发商及叶某航等三人诉至法院,索赔89万余元。8月5日,北京日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事故30%的责任,赔偿26万余元;李某豪、叶某航、李某轩承担事故40%的责任,共赔偿34万余元。
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发于2024年3月23日,从小李遭围堵至跳楼持续了大约15分钟。
经查,虽然引发本案的起因是小李等的高空抛物行为,但是李某豪、叶某航、李某轩在人数、年龄、身高、体型、力量大于小李,其围堵、推搡、拉拽行为使小李产生恐惧害怕心理,对高空抛物认知扩大的说教和恐吓,也使小李产生了自责心理,多方面心理因素的叠加,造成了情绪的崩溃,李某豪、叶某航、李某轩的行为有过错,酌定承担事故40%的责任,李某豪、李某轩各自承担10%的责任,叶某航承担20%的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经查,小李等抛物和发生事故的楼均不是自己家住的楼,抛物和发生事故进出楼太随意,门禁设置如同摆设,抛物和发生事故的地方都是消防连廊,平时就有小朋友翻越消防连廊,物业公司对门禁和消防连廊的管理不到位;在接到反映问题并要求处理时,效率不高,反应不及时,且警示标语缺失,协助宣传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上述原因,物业公司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相应责任,酌定承担事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