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8 14:19
在我的《民法道德论》一书中,我把道德作为“人法”或者人的“本体法”,即人类自身的自然秩序法则来研究,这是基于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从人的道德中寻找民法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然而,道德作为民法的本体法,只是人性的一种普遍规范形式,属于人性的一部分,并具有人性的规定性。进言之,在“人法”的统一规范与秩序体系的本质联系上,基于民法的道德价值与属性,道德是民法的本体,而道德的本体则是人性的自然秩序本质,人性构成民法的最终根据与本体,这是我关于民法的本体与本质的根本认识。
寻找民法作为“人法”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性与规律性
显然,道德是人性的规范,是人性的普遍行为条件与秩序需求,代表人性并最终由人性所决定。本书《民法人性论》在人性的秩序本质及其宏观的视域上,展现了民法作为“人法”的生态规范体系及其自然秩序的整体制度形态。
如果法律是科学的对象,如果法学是一门科学,就一定具有它的规定性与规律性。只有找到这个规定性与规律性,才能找到法律与法学的本质。否则,如果法律可以人为地任意创设,那么法律就不是科学的对象,它们仅仅是一个任意的现象,而不具有本质。
显然,没有人否认法律的客观性,即法律是具有一定规定性和规律性的社会现象;并且每个法学研究者都试图以自己的研究揭示这种规定性与规律性,只是寻找的方向和内容有所不同。我的民法认知,就是寻找民法作为“人法”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性与规律性;并且坚信民法的形式或者意识形态是对人的客观秩序属性的表达,并必然具有其内在的规定性与规律性,而这一规定性和规律性就是本源于人或者人性的自然生态条件及其客观利益需求与实现条件的秩序本质。我的研究就是要发现和阐明这一本质并揭示这一民法的真实性。
民法或者法的规定性与规律性不能从民法或者法的社会现象本身去寻找,而只能从它的主体即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一般条件中来认识和发现,即从现实的人出发,以人为根据,认识和发现人性的自然生态法则及其规范目的与秩序条件。民法是人的“需求性”与“目的性”条件,即民法代表的是人的需求和目的;这一需求和目的实现的秩序条件必然决定于人自身,存在于人自身的规定性与规律性之中。人的需求和目的及其实现条件,就是人的生命与生存的需求与目的的实现条件;而这一需求与目的的实现条件,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过是一种人性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自然秩序法则,都具有人性的客观性及其秩序条件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这就是上升和表现为民法调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这一结论,毋庸置疑,也无须过多证明,但需要理论阐释。这正是本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揭示人性对民法的规定性和民法的人性秩序本质
本书以民法人性论作为命题,是一部民法哲学著作。本书在人性论的基础上,认识民法的社会规范与秩序本质,并在人性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基础上认识民法与人的自然生态条件的统一规范与秩序联系,从而揭示民法的人性普遍性。
人性的秩序属性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问题,特别是针对特定研究对象的人性问题,难有统一标准和认识。本书基于对人性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的认识,结合民法的制度与规范属性,将民法与人性的本质联系总结为“六性”,即自然性、利益性、习惯性、伦理性、自由性和正义性,没有绝对和统一的认识标准。
本书系统建构了民法人性论的理论体系,客观认知了民法规范与制度的人性本质,确立了民法人性论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并以人性为根据,考察民法和民法典的制度体系,揭示了民法及其制度的自然生态的规范与秩序属性,提出了人性、人法与民法认识的全面观点,形成了民法与人性统一的社会生态秩序理论,并揭示了民法的人性规定性与规律性。
本书内容,旨在揭示人性对民法的规定性和民法的人性秩序本质,从而探索民法的客观规律与科学性,为民法制度的社会生态秩序实现寻找路径与方案。这是一个属于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的宏观主题,虽然通篇结合民法和民法典的规范和制度,但是在体系和内容结构上,不深入民法的具体制度问题,亦不作专门和系统的立法论或者解释论研究。
本书虽然是专业性和学术性的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但是本书研究追求的不仅是一种学术共识,而且主要是一种社会共识,即行为共识,表达和意欲表达一种代表规定性与规律性的人性秩序及其民法实现的观点,并强调具有生态秩序本质的行为条件。民法作为行为法,只有转化为人的社会行为秩序,才能达到其规范目的与作用;这应当是实现中国社会法治生态转型发展与文化形态建构的一个现实要求。法治在根本上是人的生态秩序。中国法治的生态实现及其文化超越,必须解决以人性为根据的行为实践及其秩序形态问题。
任何人本主义的法律思想,都是一种“自然法”的思想,也都是一种“人性”的学说;任何一种人性的民法学说都离不开对人性的自然秩序本质的认识,从而必然上升为对民法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揭示。民法人性论对民法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认识与揭示及其理论建构,是人本主义的社会文明与文化形态的一部分,代表了人类社会秩序文化与文明的人文生态发展。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