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去医院途中被李先生逆向行驶的快递车撞伤,经交警认定,李先生为全责。李先生是货物运输公司的职工,货物运输公司是快递公司的加盟商,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王女士遂将李先生、货物运输公司、快递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81294.66元,货物运输公司赔付37694.55元。
王女士诉称,某日,其去医院途中,恰逢李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驶来,双方发生碰撞,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先生为全责,其无责。其因事故造成踝关节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因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李先生系货物运输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货物运输公司系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并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四被告共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3353.36元。
李先生辩称,事故确因其逆行导致,其是货物运输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送货途中,系履职行为,其个人不应担责。
快递公司辩称,公司不应担责,快递员李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用工责任。
货物运输公司辩称,认可李先生系其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送货途中,公司已经投保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担责。其公司为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对于超出保险的部分,应当与快递公司共同担责。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为全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货物运输公司雇佣李先生派送快件,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李先生驾驶电动车在从事快递运送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对王女士的损失,货物运输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快递公司与货物运输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特许货物运输公司加盟经营快递业务,不存在管理方面的过失,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快递公司不应担责。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先生用人单位,即货物运输公司承担。法院经核算王女士各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81294.66元,货物运输公司赔付37694.55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亦在蓬勃发展。快递企业数量和业务的扩张,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便捷人民生活的同时,亦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呢?
首先是保险公司,快递行业及外卖行业,往往为快递员、骑手投保雇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先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电动车的保险理赔范围比较窄,甚至约定免赔额、医保外用药免赔付等情况,若仅主张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则可能出现赔付不完全的情况。此时,要与投保人、快递员、快递公司充分沟通,了解是否有电动车三者险的补充保险,如有可以一并主张权利。
其次是雇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与快递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但现实中,因快递行业采用合作、分包、加盟等经营方式,致使“雇主”变得十分隐蔽,快递公司并非一定是快递员的雇主。此时,可以要求肇事的快递员结合自己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确定雇主,如未签订合同,亦可通过薪资发放、任务分配、考勤管理等信息去确定用人单位。
再次是快递员。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不会判令雇员直接向被侵权人担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快递员丝毫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快递员作为事故直接侵权者,亦是道路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行驶于路上,即有保障自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义务,不违规不逾矩,遵纪守法,再急不要闯红灯,再远不要逆向行,安全驾驶,避免不必要的事故,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刘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