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环球影城招退休人员引热议,律师解析——
法治日报 | 作者 张昊

2025-08-14 18:55 语音播报

城事

近日,麦当劳、北京环球影城等企业因招聘退休人员引发热议。北京麦当劳招聘退休员工,要求持有退休证,能适应早晚轮班工作及快节奏的工作方式,月薪3000-5000元。福利待遇为法定假日三倍工资、员工餐饮折扣、商业保险等。

北京环球影城通过中国老年人才网发布零售服务岗,要求有退休证、初中以上学历,班次灵活(每班4-8小时),时薪30元,需适应长时间站立。

有网友认为,此前,其他餐饮企业也有招聘退休人员的情况,大多数餐饮企业首选全职的年轻员工,但也不乏灵活用工、多元化用工的方式。有网友希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进行解读。

那么,企业招聘退休人员,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目前,企业常采用的灵活多元用工方式有哪些?劳动者应聘这些岗位时,应重点注意哪些方面,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和用工企业应如何理解运用《司法解释(二)》?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政律师的专业解读!

1、企业招聘退休人员,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郭政: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认定并不统一。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企业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司法解释(二)》废止了前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尽管企业招聘退休人员可能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约束,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仍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退休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双方签订及履行劳务合同受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约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均规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保障,用工企业应遵守规定。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7月31日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企业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建议用人企业积极关注相关规定发布。

2、目前,企业常采用的灵活多元用工方式有哪些?劳动者应聘这些岗位时,应重点注意哪些方面,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郭政:目前企业常采用的灵活用工方式主要包括四种:

一、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企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可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协议,且企业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应重点注意:(1)超时风险: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上限,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企业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赔偿。(2)工伤保障:要求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可用商业意外险替代),否则工伤赔偿由企业全额承担。

二、退休返聘

针对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双方一般签订劳务协议(非劳动合同);企业免缴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企业需承担过错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应重点注意:(1)协议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解约条件及意外伤害责任划分(如企业过错需赔偿)。(2)商业保险:确认企业是否购买足额意外险,否则自身承担主要风险。

三、众包/承揽关系:名义为“业务承揽合同”,强调成果交付而非过程管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重点注意:(1)事实劳动关系:若接受企业考勤、量化指标管理(如外卖平台算法派单),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需保存管理证据(如排班表、处罚记录)。(2)知识产权与报酬:合同中需明确成果归属及报酬支付节点,避免纠纷发生时缺乏依据。

四、灵活用工平台(劳务派遣/外包):劳动者与平台签约,由平台派劳动者至企业工作,企业可转移用工风险。劳动者若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由平台缴纳。

劳动者应重点注意:(1)平台资质核查:确认平台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双证),避免“假外包真用工”。(2)社会保险缴纳主体:要求平台提供参保记录,防止平台未缴费导致权益落空。

3、《司法解释(二)》将于9月1日起施行,对于劳动者和用工企业而言应该怎么理解和运用?

郭政:长期以来,现实中存在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要求用人企业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进行了相关规定——

用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企业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认为其中包含以下两个重点:(1)《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了用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议用人企业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避免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2)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需返还单位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但对于用人企业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在先,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险费在后,劳动者既已离职,用人企业能否实现追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用人企业尽早与劳动者协商补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相关风险。


编辑: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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