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丨辞退孕妇?违法啦!
2025-08-18 11:40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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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本沉浸在怀孕的喜悦中

未曾想却迎来了

职场的“特别关照”

得知她怀孕后

公司与其协商降低工资待遇

协商未果后竟直接辞退了她

法律援助能否帮助郭女士

维护合法权益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怀孕期间遭解雇

2024年某日,郭女士走进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郭女士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材料等,均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完成审批工作,并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在接受指派的当日,便与郭女士取得了联系。由于郭女士孕周较大,行动不便,法援律师为确保会见效果,提高会见效率,特在约见前多次与郭女士电话、微信交流,了解案件情况,进行案情梳理并提前汇总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

经了解,郭女士自2023年10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后转正,担任人事专员。郭女士得知意外怀孕后告知公司,公司与其协商降低工资待遇,郭女士未答应,后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在职期间“未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未按照入职约定的薪资标准,擅自将自己劳动合同中的薪资调高,多领工资”为由,解除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郭女士的诉求是“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理力争维护权益

法援律师认为,郭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降薪或直接辞退,若公司捏造事实、无故辞退员工,便构成违法解除。因此,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拿出“没有擅自调高工资”的有力证据,以证明“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法援律师收集、研究郭女士在职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确认单、工资流水、微信工作群截图等诸多证据材料后找到突破口:

  • 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郭女士转正后的薪资,其与郭女士每月实际薪资相符,不存在金额有所增加的情况;

  • 每次发放工资前,《工资表确认单》都会经过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等人签字确认,郭女士才会予以发放,其流程清晰、权责分明、层层把关,无法擅自增加金额。

某公司为证明郭女士擅自将自己的薪资调高、存在过错,提供公司发给郭女士的《录用通知书》,用以证明应发工资与实际薪资不符。法援律师认真研究该《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发现其明确载明“如本通知中的条款与未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一律以劳动合同规定为准”,故《录用通知书》无法作为认定郭女士擅自调高薪资的证据。

合法诉求获支持

法援律师严谨的代理意见,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认可,经查实,郭女士每月工资的发放均符合劳动合同内容,并不存在擅自调高薪资现象,而公司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仲裁最终裁决:因郭女士正值孕期,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收到胜诉的结果,郭女士的笑容再一次出现在脸上,满心欢喜的她为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送上锦旗以表感谢。

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漫漫征程中,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专业为铠甲,以法律为利剑,为女性撑起坚实的法治护盾。

法条链接

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女性职工,特别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形式的“隐形歧视”均属违法,试图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用工伦理,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作者:

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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