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凭借一身木工手艺
在城市的钢筋水泥间寻找生计
一次意外工伤
让他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治疗的手术费、 一家人的生计
……
让本就艰难的日子雪上加霜
面对责任方的百般推诿
谭某踏上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
好在法律援助始终在他身边
为他伸张正义
助他要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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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谭某加入某公司承接的店铺装修项目,开工6天时,他在安装高处橱柜时因梯子倾倒坠落,左脚重重砸向地面。医院诊断书上“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的字样,像一块巨石压在这个靠零工养家的男人心头——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还等着吃饭,而手术费早已掏空了这个家庭的积蓄。
项目负责人虽然垫付了首次手术费,却在后续治疗和赔偿问题上逐渐冷淡。眼看医生反复叮嘱的二次手术迫在眉睫,家里的借据越积越多,谭某揣着诊断书,第一次走进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那时的他或许想不到,这场为了“活下去”的维权,会一走就是近五年。
第一道坎
劳动关系的认定谜局
法援律师听完谭某的讲述,先帮他锚定了维权的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可现实远比想象复杂:没有劳动合同,没有考勤记录,公司以“只是临时找的木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到再审,每一次开庭,法援律师都陪着谭某翻出工地上的记工本、与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试图拼凑出他为项目付出的痕迹,却终究因“缺乏直接管理证据”败诉。
拿着判决书走出法院的那天,谭某攥紧了布满老茧的拳头,指节泛白:“我明明在那儿干活受的伤,怎么就不算呢?”法援律师拍着他的肩膀道:“路还没走完,咱们换条道接着走。”
第二道坎
工伤认定的拉锯战
尽管劳动关系确认失败的阴影未散,但法援律师从法规中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他们协助谭某向西城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一遍遍说明案情:即使没有直接劳动关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的情况下,用工主体责任仍应由具备资质的公司承担。
2021年初,西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终于送达——“谭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更明确为九级伤残。
然而,这份认定却成了新的战场。公司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谭某作为第三人再次站上被告席。历时近两年的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正义的天平,终于向这个坚韧的劳动者倾斜了一寸。
第三道坎
赔偿调解里的民生温度
2024年深秋,谭某再次来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此时的他,脚伤未愈,二次手术的日子一拖再拖,孩子的学费单又摆在了桌上。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法援律师和公职律师共同代理此案。两位律师仔细梳理了五年间的所有文书,算清了每一笔该得的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这个家庭的生计所需。
诉讼之路依旧波折。第一次庭审,公司只愿赔偿15万元,远不足以弥补谭某的损失。看着谭某眼里的光黯淡下去,法援律师既心疼又坚定:“咱们可以让,但不能让得太委屈。”他们一边给谭某打气,告诉他“这些钱不仅是赔偿,更是你和孩子的底气”;一边多次与法官沟通,带着谭某的病历、家庭情况说明,反复向公司以情释法:“他等不起二次手术,孩子等不起学费,法律的底线不能破,人情的温度也该有。”
终于,在第二次庭审的调解室里,双方达成一致:公司赔偿28万元。签下调解协议的那一刻,谭某红了眼眶——近五年的奔波、焦虑、挣扎,在这一刻化作踏实的温暖。他紧紧握住法援律师的手,说不出话,只反复点头。这笔钱,够他做完手术,够孩子安稳上学,更让他重新相信:哪怕身处困境,也有人为你撑伞,有法为你撑腰。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