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18:15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涉AI软件的人格权侵权案。被告擅自将他人肖像照片用AI软件生成低俗、畸形图片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人格权侵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是同为某摄影交流微信群的成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微信头像肖像照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该摄影交流微信群内。原告多次制止,被告仍继续使用AI软件,将原告的微信头像AI生成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动漫风格图片,并私信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群发和私信的上述图片,能够识别出为原告本人形象,且图片带有严重的性暗示和丑化性质,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首先,被告发布的被诉侵权图片不具有指向性或可识别性,被诉侵权图片与原告微信头像肖像照片存在明显差异,从一般公众角度无法分辨被告所发布的被诉侵权图片指向原告。其次,被告称其不存在侵权故意,图片为AI自动生成,被告生成图片时并未下达任何指令故意丑化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被告的私信行为构成一般人格权侵害。
关于肖像权,被诉侵权图片与原告微信头像肖像照片虽属于不同风格,但二者呈现的自然人外部形象在脸型、蹲姿、手势、造型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对应关系,群内成员能够通过人物体貌及群聊的语境识别出图片的人物外部形象所对应的主体为原告。因此,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关于名誉权,作为AI工具的使用者,被告使用AI 软件将原告照片生成为胸部暴露的图片,发至人数较多的群内,并引发讨论,属于对原告的侮辱,客观上导致了他人对原告的低俗化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被告在私信行为中将原告微信头像肖像照片生成人物腿部为木头状,甚至存在三只手臂的图片,图片中的人物体型明显不符合人类基本身体结构,且将人物的胸部进行了暴露展示。被告将上述图片私信原告,势必会造成原告心理屈辱,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承祖介绍,行为人使用AI软件恶搞他人肖像,属于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已超出人工智能技术合理使用的范畴,违背法律底线,不利于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AI软件运营主体要健全AI生成内容审核机制,提升技术检测能力,加强AI软件合法合规使用、宣传,引导用户正确认识和应用AI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