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警方:两名房东因违规出租被罚款
通州警方在线

2025-08-22 21:24 语音播报

城事

为全力消除辖区风险隐患,筑牢北京城市副中心“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通州警方持续聚焦出租房屋、宾馆旅店等重点部位,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案例1: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8月15日,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在马驹桥镇史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李某利用某大院对外集中出租多间出租房,出租人李某未建立房屋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且未履行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等管理责任,该处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2: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8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玉桥派出所在通州区玉桥南里北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丁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丁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编辑:赵司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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