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通报4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

2025-08-26 17:46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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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福建莆田、四川成都、河南焦作、贵州黔东南等地税务部门曝光4起依法查处的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团伙作案骗享优惠借壳虚开30亿元

——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并实际控制5户合作社,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骗享涉农税收优惠,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团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虚开。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追究涉案当事人相应刑事责任。

15亿元销售款全部申报免税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疑点:申报免税的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合作社集中注册在仙游某地,开票地址完全相同。同时,销售发票显示,合作社主要销售果蔬、水产等,相关年度内对外开具农产品增值税发票15.67亿元,此规模已远超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发展水平。除此之外,经比对购进发票和企业登记信息发现,合作社开具了14.91亿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超八成是向非本社成员收购。其中,向自然人粟耀收购的金额就高达9070万元,已超出普通农户正常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涉案合作社向本社以外的个人收购农产品,未经加工直接出售,属于贸易行为,而非农业生产,不应享受上述涉农税收优惠。事实是否如此呢?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到涉案合作社实地核查,发现其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均为民房或空置店面,没有生产经营迹象。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涉案合作社未发生农具设备、农膜农药、运输、仓储等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出。这也印证了这些合作社确实没有生产经营。

据此,检查人员对相关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涉案合作社资金流向出奇一致,所有交易都由下游发起打款,款项进入合作社对公账户后,在极短时间内层层转账,闪进闪出,最终流向上游个人账户中,“走账”特征明显。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涉案合作社存在团伙“骗享优惠”“空壳虚开”的嫌疑。

涉案窝点被端获得关键证据

考虑案情重大,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安经侦部门移送线索并提请联合办案。

基于前期研判,综合涉案合作社登记信息和资金流向反映的人员信息关系网络,一个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警税双方联合依法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查获了大量物证,包括该团伙控制的5户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印章、账簿、U盾等,11名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根据相关证据和供述证实,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下,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编造合同、虚构交易形成一条完整的犯罪链,在此过程中骗享涉农税收优惠。陈俊仁控制的合作社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名义为下游买票企业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收取开票金额5‰-7‰不等的手续费,实现非法获利。而下游买票企业又向陈俊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伪装成合作社上游农户,供合作社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中,单户收购额最高的粟耀就是买票方之一。

骗享优惠“零成本”虚开难逃法网

犯罪团伙滥用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发票,协助买票企业虚抵进项和虚列成本的非法行径,终究难逃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团伙控制的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合作社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280户下游受票企业则由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目前,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俊仁等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43.32万元。

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钻空子 破产清算难掩偷税事实

——揭露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假填报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行业类别,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同时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共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77.26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共计355.43万元。

主营业务与申报项目“错位” 是误填还是虚报?

前期,四川省税务局在税收大数据日常分析中,发现该公司主营销售业务与申报项目不匹配,即该公司以往年度自行填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类别均为“交通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然而,在填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该公司却摇身一变,以“物流辅助服务”申报了全部销售额,并据此填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如卡车、飞机、轮船等)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而“物流辅助服务”中包含的项目则通常指为运输过程提供支持、但不直接参与货物移动的服务(如仓库保管货物、港口装卸集装箱等),属于“现代服务”范畴。

结合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为货物专业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等,都直接参与货物移动,显然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物流辅助服务”定义的经营类别,也就不应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现代服务”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公司前后填写类别不一致,是无意错填?还是有意虚报?为弄清楚事实,检查人员依法约谈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进军。

推诿塞责露破绽 自称“更正”谎言被识破

在检查人员询问傅进军其公司主营业务类别以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品目时,他明确表示知晓公司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开具的发票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

面对行业类别前后填写不一致的核心质疑,傅进军起初以“不清楚”、“都是会计填报的”等理由推诿。在检查人员详细讲解相关政策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后,他又补充道,主管税务机关曾提醒其3月、4月加计抵减项目与主营业务不符,但公司早已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更正。

检查人员根据傅进军的陈述,在系统中调取申报表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按税务部门要求更正3月、4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在多次督促提醒下,仅对5月申报表进行“更正”,不仅整改不彻底,也未按要求补缴相应税款。

为进一步核实,检查人员依法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账簿等资料。傅进军却以“公司已停止经营、员工离职、账簿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

破产清算非“挡箭牌” 完整证据链锁定偷税事实

此时,公司已停止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人员不配合、资料“丢失”,公章、账簿、银行账户等均已由破产管理人代管。

检查组迅速与破产管理人取得联系,在将破产管理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等关键资料与税务系统显示的该公司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细致比对分析后,证据链清晰显示:该公司检查所属期内全部销售收入均来源于交通运输服务,而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销售额占比为0%。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而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并不属于政策所规定的“四项服务”范畴,因此不应享受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在完整的推算链条和充分的证据面前,傅进军承认了税收违法的事实,表示其为了少缴税款,在清楚知道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假申报骗享税费优惠,同时利用公司破产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傅进军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账外藏金 拒交凭据 隐匿收入的“数据之谜”

——揭秘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利用业务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的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01.91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31.6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自查避重就轻 疑点难以消除

前期,税务稽查部门按照“双随机”检查例行工作安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派选执法人员,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在自查阶段,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常见涉税风险点,结合该公司主动申报情况梳理出需要其自查的提纲,并安排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自查辅导,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自查情况。

期满后该公司提交了自查报告,报告中该公司承认在自查所属期内存在个别货物发出后未及时确认收入,少缴税费的问题,并未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同时主动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37.82万元。

税务人员对该公司的自查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辅导期间了解到的公司经营情况,结合税收大数据,进一步研判发现该公司自查所属期内,在经营范围扩大、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利润却持续下降,与公司过往业绩和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差距较大,存在较大疑点。税务人员就上述疑点再次向该公司反馈,该公司认为除在自查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外其不存在其他问题,也没有就上述疑点进行回应。

由于该公司收入和利润相背离的主要风险疑点无法消除,经税务人员多次提醒、督促其进行反馈,该公司并未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税务部门遂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经营数据“蒸发” 企业难圆其说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查人员依法前去实地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财务、仓管、销售、售后维修等部门涉税经营资料很少,办公电脑里都仅有当月的数据,以往的收发货记录、销售统计、售后回访记录、维修派单等关键性资料和经营数据均已缺失。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务人员辩称,该公司客户分布在全国各地,多为食品类连锁企业及散户,产品主要是定制的冷柜和展示柜,行业竞争激烈。同行企业经常对公司业务骨干以提高薪资待遇的方式来定向猎聘,公司为防止业务骨干及客户资源流失,规定不能在电脑中存储过多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面对企业的解释,检查人员再次询问是否在其他地方存放相关资料,但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提供。检查人员遂依法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涉税资料。期满后,该公司只提供了电子账套和记账凭证,对于要求提供的业务合同、销售记录、售后维修记录等关键资料均没有提供。

私人账户流转 隐匿手段显现

面对涉税经营资料缺失、企业拒不提供关键资料且没有其他佐证材料予以参考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从查看其相关年度收入申报情况入手,展开进一步调查。根据系统内该公司主动申报的有关数据显示,其正常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情况明细中,每个月都申报有未开票收入。那么该公司未开票收入是否全部申报了呢?

带着这一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账目和凭证,在未开票收入凭证中发现了异常。凭证的附件银行回单上显示所有的未开票收入均是由个人账户转入到该公司对公账户的。经检查人员结合该公司的工资表对这些个人账户的户名信息进行了比对发现,这些个人账户的持有人均是该公司的业务员。也就是说这些未开票收入的资金是通过业务员个人账户收取后再转入对公账户。正常的销售款应当通过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对公账户收取,而这家公司通过未经备案的业务员个人账户收取显然是不合规的。

检查人员依法对涉案个人银行账户与对公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发现了多个银行账户规律性地向不同业务员个人账户进行转账,与业务员个人账户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时间基本吻合。并且发现这些银行账户收款备注中有货款等关键字,收款区域与该公司销售范围基本吻合,且每笔流水金额与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也基本一致。

在将资金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后,检查人员认定这些银行账户是该公司操纵的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隐匿账户。检查人员查实该公司通过操纵业务员个人账户少量申报未开票收入,共隐匿销售收入1331.2万元。

骗享税费优惠 依法严惩不贷

在掌握关键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依法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向其讲明政策要求和法律后果。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该公司态度发生明显转变,迅速承认违法事实:一方面公司通过业务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这些收入既不开票也不入账,更不申报;另一方面为规避税务监管,公司只将少量不需要开发票客户的销售收入进行申报,以造成企业正常申报未开票收入的假象。同时,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公司不仅隐匿了私人账户收取的销售款,而且将隐匿收入对应的原材料和成本放在冷库业务中核算,从而降低利润,最终将应纳税所得额精准控制在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标准以下。为争取从轻处罚,该公司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全额预缴查补税款。

经查,该公司共隐匿销售收入1331.2万元,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申报,骗享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部门据此重新计算收入成本后,确认该公司累计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301.9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借注销玩“金蝉脱壳” 拆分收入行隐匿之实

——金银珠宝行业零售店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遭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金银珠宝行业零售店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个体工商户业主项祖顺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凯里市金粉银楼(以下简称金粉银楼)等14家金银珠宝店铺,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共计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46.93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核心商圈金店流水千万为何申报不足百万?

前期,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金粉银楼业主项祖顺个人账户流水巨大,需核实其实际经营状况。

税务人员随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项祖顺,目前在凯里市经营金粉银楼、卡拉美2家金银珠宝店。数据显示,每店每季度申报销售收入均在30万元以内,年度总申报额约90万元,经营规模看似不大;同时,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连续几年显示亏损。一边是有关部门提供的个人账户存在连年大额流水,一边是远低于流水金额的申报收入,两者的显著差异不禁引起了税务人员疑问。

进一步核查发现,5年内除上述2家在营店铺外,项祖顺还先后登记并在较短时间内注销了6家同类个体工商户。如此频繁的注销行为,其目的令人费解。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对目前经营中的2家店铺展开初步核查,发现2家店均位于凯里市区核心商圈,单店面积约100平方米,各有5到8名店员,客流量较大。此外,走访周边商铺得知,同等面积商铺年租金普遍达40至50万元。若按其申报的收入计算,显然难以覆盖租金、人力、采购等开支,一连串迹象均指向其经营数据存在异常。

“异常回购”牵出14家关联金店网络

针对前期排查发现的疑点及初步掌握的线索,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2家店铺立案并展开深入核查。

在金粉银楼现场核查时,一个异常引起检查人员注意:一名顾客持非本店售出的金饰要求回购,店员不仅予以办理,且未收取任何费用。检查人员就此询问店主项祖顺,其解释称这些金饰来自自己此前经营的一家店铺,为保障老顾客权益才免手续费。

然而,检查人员现场依法查阅回购台账及换购收据后发现,该店回购的金饰实际不只来自一家,而是13家不同店铺。面对“为何其他13家店的金饰均由本店回购”的询问,项祖顺坦言,这些店铺实为其与儿子、儿媳所开,目前统一由金粉银楼负责回购业务。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确认,包括金粉银楼在内的14家店铺虽登记主体有所不同,却存在“统一回购、共用收银系统、同一会员管理”的情况,显示出明显关联性。在此基础上,经依法调取银行流水分析比对,证实包括金粉银楼在内的14家店铺资金最终流向项祖顺,形成了由其实际控制的关联经营网络。

“精准控额”玩注销 二维码分流隐匿收入

结合项祖顺实际控制多家店铺的线索,检查人员核查税务登记信息发现:过去5年间,项祖顺及其亲属在同一商圈先后注册了14家金银珠宝零售个体工商户,其中10家已注销。

既然长期经营金银首饰生意,为何不持续运营同一店铺,反而频繁登记又注销?随着依法调取的银行流水分析结果与项祖顺供述相互印证,真相逐渐清晰。一方面,项祖顺通过同时控制多家店铺“化整为零”。每家店仅向税务机关报备一个不常用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的入账金额控制在每季度30万元以内,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一旦接近30万元,便将实际收入转至其他个人账户且不申报,以此隐匿绝大部分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消费税及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通过频繁登记新店铺,注销原有店铺“金蝉脱壳”。在原店铺注销前,将其他在营店铺的大笔收入迅速转入该店账户,且这些收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这种短期内登记再注销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监管。

确凿证据前认罪认罚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完整证据链,项祖顺起初以“客户套现”“私人往来”为由辩解。检查人员通过释法明理,明确指出其涉税问题,最终项祖顺承认通过拆分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骗享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的全部违法事实,并表示接受处理处罚。

经核查,通过上述手段,项祖顺控制的金银珠宝零售店共计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46.9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项祖顺及亲属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编辑:赵司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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