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桃产业是平谷农民
增收致富的重要支柱
但是分散经营、交通不便等因素
给桃农带来了“开票难”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区税务局积极作为
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
切实解决桃农开票难题
让平谷桃农的自产自销发票代开之路
更加畅通、便捷、高效
有代开发票需求的自然人可以自行前往税务局代开点开具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即可以实现经办人员带齐税务部门要求的个人代开自产自销发票的相关资料,前往区税务局代开点代办“自产自销代开发票”业务。
自行前往税务局代开点开具
需携带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若经办人已经做过税务实名信息验证,则不需再提供身份证原件)。
2.村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注意:单次销售额10万以上的,需额外提供购销合同。
委托他人代理开具需携带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若经办人已经做过税务实名信息验证,则不需再提供身份证原件)。
2.开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村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注意:单次销售额10万以上的,需额外提供购销合同。
村委会开具的
自产自销证明、授权委托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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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资料模板下载链接
图片▲北京平谷税务公众号
桃农代开绿色通道
大华山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大街132号
61948018
峪口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阳路31号
61901039
第四税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往南100米路东
69952375
一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