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明确了!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这样说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2025-09-09 19:11 语音播报

时事

竞业限制本来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特定劳动者进行就业限制的制度。但如今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大多数甚至是全体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这种泛滥化限制了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三条再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定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类人,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该条也明确,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在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生存权,竞业限制人员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解释二》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带来风险和损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解释二》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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