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1 09:53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9月10日通报,近年来,该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案由,覆盖产业领域持续扩展,市场主体创新风险迭代升级,裁判规则引领作用凸显。
据介绍,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面临三方面挑战。一是技术应用复杂导致事实查明难,对司法专业性要求高;二是规则适配不足导致法律适用难,由于相关法律文件制定存在滞后性,司法裁判常常无法规可依据、无先例可循;三是主体角色多元导致责任认定难,人工智能产业链条上的训练者、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各方主体分工合作形成复杂关联,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
“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该院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可延伸到其虚拟形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延伸到AI生成声音,明确保护自然人的数字化人格权益。
其次,法院引导技术向善,遏制技术向恶。在“AI恶搞案”中,该院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在社交群组传播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在AI伪造名人声音带货案中,认定作为委托方和实际获益者的平台商家,对其关联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治理电商平台AI“声替”乱象提供规范指引。在“人工智能标识案”中,明确网络内容服务平台需保障广大用户的知情权,有权利用算法工具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使用AI生成合成进行审查和处理。
此外,法院持续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尊重创新主体的智力投入。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该院探索认定人利用AI生成图片,仍然是人运用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原告使用AI创作的行为能够体现出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构成作品,应当予以保护。在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中,认定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认可虚拟数字人所承载的多重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建议,用户应提升法律意识与数字素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应严格遵守技术伦理规范,确保数据和基础模型来源合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司法机关将及时将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反馈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推动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明确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