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1 00:07
近日,
沈阳一家名为
“卖女孩的红烧肉”的餐馆
引发争议。
不少网友表示,
以“卖女孩”作为招牌让人不适,
“恶俗的名字,打违法犯罪的擦边球”。
之后,
沈阳浑南市监局发布通报称,
相关店铺经营时
存在与注册名称不相符的违规行为,
已对商户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督促整改,
相关牌匾均已拆除。
商家如此行为,可能违反哪些法律?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的专业解读!
该店铺招牌 “卖女孩”一词,直指“拐卖妇女儿童”这一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许商家意图借“反差感”炒作,但实际上对社会大众构成了情感伤害,淡化了拐卖犯罪的严重性,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背离了尊重他人、抵制犯罪联想的善良风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登记亦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明确要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的内容情形。“卖女孩的红烧肉”若作为企业名称,不仅违反法律有关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更是不应被登记或允许继续使用。
同时,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店名设计如果具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同时间接或直接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则应纳入广告的性质范畴,并应受广告相关法律规范约束。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明确,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店家取“卖女孩的红烧肉”为店名,实际是想以此为噱头销售红烧肉等食品。然而以“卖女孩”为名的店铺,通过广告、招牌、网络平台持续对外展示,极易引发对违法犯罪的负面联想,明显有违社会良好风尚,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内容。违反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强调的是,广告违法的判断标准侧重于客观效果——即是否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非经营者主观动机。故即便商家辩称“卖女孩”仅出于谐音或创意考虑,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行政处罚的幅度,会结合店名使用时间、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具体情节灵活适用。如商家主动接受整改,可依法从轻处理,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广大公众如发现类似的情况,可通过12315平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或线下窗口进行反映,促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