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挚:一次考验人心的指定监护
2025-10-07 14:24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2024年8月15日,失独老人张某因海淀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外孙起诉继承纠纷一案送来锦旗(樊高远 摄)

参加工作的第十一年,成为员额法官的第五年,主要从事民事案件审判的我多了一份新任务,同步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按理说,这个过程应当是阅尽千帆之后的淡然笃定,是举重以明轻的信手拈来,直到某社会机构、孙某同时申请为赵某指定监护人案的出现。

“法官,我是赵某的配偶,我当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我这有结婚证,你看,上面是不是我们俩!”“法官,他们的婚姻订立都有争议,而且孙某长期不照顾赵某,赵某的母亲留了遗嘱要我们来照顾,这是意定监护。我们今天申请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辩激烈,丝毫不亚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经过庭审的逐步推进,案件的事实脉络逐步清晰了起来。

年过六旬的赵某患有先天智力残疾,他与前妻育有一女,女儿同样身患智力残疾。多年来,赵某及父母、女儿一直由其父母所在科研单位下属的社会机构照顾。

看似波澜不惊的日子,到2017年被陆续发生的事打破。赵某趁着父亲住院、母亲看护不在家的间隙,瞒着家里人,从家里拿到了户口本,与在公园遛弯儿相识的孙某领证结了婚,重组了家庭。赵某领证的事情未曾公开,直到有一天,孙某以赵某配偶身份上门。赵某的母亲坚决不认孙某,询问其是如何骗取赵某与其结婚,拒绝承认其儿媳身份。孙某在努力无果之后,也不再出现在赵某家中。之后遇到了疫情,孙某回到了远在甘肃的家乡。2021年赵某父母相继离世,新的僵局再次被打破。先是孙某来到法院要求起诉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因无法提供材料撤诉。之后,照顾赵某日常生活的社会机构起诉要求确认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以赵某配偶身份确认,并对赵某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在赵某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社会机构和孙某均向法院提起对赵某的监护权申请。

听着双方的描述,探寻案件背后的真实,通过争议解决最充分保障残障人群的合法权益,是坐在法台上的我最直观的感受。想到这,我们当即联系了赵某所在的社区表示要实地探访。“赵某一家很可怜,自己智力残疾,女儿更严重,这么多年来都是他父母所在单位的社会机构在照顾他们,我们也时常上他们家看看。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我们隔两天就得去一趟,看看情况。他现任老婆虽然我听说过,但是没见过,据同事说在赵某母亲去世之后有位女同志来打听过,我们没见过他老婆。我们希望法院指定最能保障他利益的人当监护人,太可怜了。”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当然是首要原则,但是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顺位能不能突破,或者说适用前提是什么?想到这里,我们充分发挥海淀区高校资源丰富的优势,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监护制度的教授进行了沟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是有前提的,我认为这个前提应该是监护能力相当。如果一方明显缺乏监护能力,顺位在先也无法实现监护的目的。”听到这,我的内心确信更强了些。

社会机构关于意定监护的主张能成立吗?再次拿起了社会机构所说的赵某母亲留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份打印遗嘱,但是立遗嘱人并未在每页上都签字。从内容上看,赵某母亲也没有明确赵某由社会机构监护,只是说赵某母亲的遗产在用于赵某生活之后留给社会机构。庭审过程中,遗嘱见证人也陆续出庭,所述情况均存在时间和内容的矛盾。梳理完这些证据,我内心的答案也清晰呈现。

都说裁判文书是法官的“金名片”,于我而言,文书更重要的使命在于架起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桥梁。清晰的说理、扎实的论证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困惑、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所以在这份文书的写作中,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在赵某有配偶孙某的情况下,社会机构主张作为赵某的监护人是否合法有据。法院首先指出了本案不适用意定监护的理据,后基于指定监护人所应遵循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强调法条顺位的适用前提是所有监护人具有均等的监护能力,当前一顺位的监护人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情况时,需要从其他顺位的监护人中进行筛选。基于此,法院对孙某和社会机构分别从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依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要素进行监护能力的评价与比较。孙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是不是赵某真实意思表示尚无法核实,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孙某客观上也未能尽到充分照顾义务,亲密关系一般;而社会机构的照顾程度、照顾能力优于孙某。此外,法院也指出孙某在长期未能照料赵某、赵某之女的情况下,在赵某母亲去世之后提起各类诉讼,不符合常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法院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社会机构为赵某的监护人。这也是自民法典实施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例在被申请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指定社会机构为监护人的案例。案件最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杂志《法庭内外》2024年人大代表专刊,《法治日报》进行了报道,并作为《人民法院报》民法典施行五周年典型案件进行宣传。判决作出后,孙某心服口服,不再激动如前。社会机构专门致电,表达了对裁判的认可,表示案件的裁判既为无数与赵某类似的群体指明了方向,也为社会机构参与残障群体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裁判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通过司法裁判充分保障残疾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法护民生”的有效实践,更是“法乃善良正义之术”的最好注解。想到这,我走上法台的步伐更坚定从容了。

【本文原刊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7月上 (总第205期)】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