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09:41
说明:
1.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出口经营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转移或者提供受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申请出口许可时,应当向商务部提交按照本指南撰写的《情况说明》。
2.有关说明应当真实、完整,可以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商务部在初步审查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出口经营者进一步解释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将开展许可前实地核查。
3.实际情况超出本指南所列框架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一、出口经营者
营利法人需提供以下情况说明: 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发展历史、生产情况、主要客户及其从事的主要领域、技术情况、高管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重要资质和获得出口许可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
非营利法人需提供以下情况说明: 基本情况、发展历史、主要业务、技术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重要资质和获得出口许可情况、知识产权情况、资金来源等。
自然人需提供以下情况说明:个人基本信息、受教育情况、职业履历、掌握技术的情况等。
二、最终用户
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发展历史、生产情况、主要客户及其从事的主要领域、技术情况、高管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重要资质和获得出口许可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非营利法人还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最终用户与出口经营者存在关联或者往来记录的(如为母子公司关系、战略投资关系、曾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等),应当一并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拟出口技术
(一)详细的技术说明、技术生产的产品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技术;技术成熟度;研发资金来源;研发周期;主要合作单位;是否为中外合作研发;知识产权状况等。
(二)涉及金额(出口经营者从本次技术出口中获得的直接收益或者对价)。
四、出口方式
(一)出口场景。
贸易性出口:提供合同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许可:提供合同主要内容,以及新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的说明。
投资:投资协议或者计划书主要内容、各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投资中涉及技术转移情况等。
交流、交换、赠送:合同主要内容或者其他说明。
展览:合同主要内容或者其他说明。展览会基本情况。
服务、教学、传授、联合研发:项目文书、批准文书(如有)主要内容或者其他说明。
其他方式:对出口场景客观情况进行说明。
注:出口同时涉及不同场景,出口经营者提供主要场景说明,以及主要场景与其他场景的关系。对于所有说明,附带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已作为申请文件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
(二)出口方式。
技术出口的方式(如视频交流、文件寄送、网络传输等)、频率和时间节点。出口经营者主办人员情况和对方接收人员情况。
五、出口目的和最终用途
(一)出口经营者开展出口活动的目的。
(二)详细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使用技术的目的,预计生产产品和产生的收益,生产产品是否包括军品和两用物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