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09:42
说明:
1.出口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受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应当向商务部提交按照本指南撰写的《情况说明》。
2.有关说明应当真实、完整。商务部在初步审查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出口经营者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将开展许可前实地核查。
3.实际情况超出本指南所列框架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一、出口经营者
(一)基本信息。
(二)提供技术的目的。
(三)内部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所有参与人员信息。
二、接收人
(一)护照、工作签证、工作许可信息等身份证明。
(二)经常居住地、国籍、曾经长居地(超过3年)。
(三)接收人简历(包括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是否有/曾有与军事机构的联系)。
(四)接收人一年内是否离开中国,如有,说明有关情况。(注意:如接收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离开中国并前往母国之外的第三国,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件)
三、技术情况
(一)详细的技术说明、技术生产产品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技术;技术成熟度;研发资金来源;研发周期;主要合作单位;是否为中外合作研发;知识产权状况。
(二)涉及金额(出口经营者从本次技术出口中获得的直接收益或者对价)。
(三)技术作用(说明技术具体用于设计、生产、运营、维护或者其他方面)。
四、最终用户
(一)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发展历史、生产情况、主要客户和及其从事的主要领域、技术情况、高管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重要资质和获得出口许可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非营利机构还应当提供资金来源。
(二)技术在最终用户使用目的。
(三)技术在最终用户使用具体场景。
(四)技术用于最终用户的具体项目。非用于最终用户常驻地的,提供项目地址。
注:技术接收人与最终用户为同一人的,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本部分内容。
五、出口方式
(一)信息传输方式(面对面、网络传授、电话、传真等);如非面对面,设置何种安全保障措施。
(二)技术载体。具有有形载体的,说明技术载体是否直接交付。
(三)双方对本次技术出口约定(包括是否具有防侵权措施、保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