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说文明驾驶(2):正确使用车灯
2025-10-13 10:2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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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灯是机动车的“眼睛”,既是驾驶员观察路况的辅助工具,也是传递行车意图、保障道路交互安全的重要信号。然而在日常出行中,部分驾驶员存在不文明使用车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规则,更给自身及他人安全埋下隐患,成为城市道路上的“视觉干扰源”。

一、不文明使用车灯的典型表现

不文明使用车灯的行为,多源于驾驶员对灯光功能的认知偏差或图方便的侥幸心理,常见表现集中在以下三类:

滥用远光灯:在照明良好的城市道路、小区内或会车时,长时间开启远光灯,甚至刻意使用“闪灯”方式催促前车;部分驾驶员夜间行车全程不切换近光灯,忽视对向车辆视线安全。

灯光使用缺位:夜间行车、进入隧道或阴雨天气能见度降低时,不开启近光灯或示廓灯,仅靠车辆日间行车灯“勉强照明”;转弯、变道、超车或停车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导致后车无法预判行车意图。

违规使用特殊灯光: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如在拥堵路段随意使用双闪“加塞”,或停车时仅开双闪而不放置警示标志;部分驾驶员私自改装车灯,使用亮度超标、颜色违规的氙气灯、爆闪灯,强光直射对向车辆。

二、不文明使用车灯的安全危害:案例警示

不文明使用车灯的危害,远不止“晃眼”那么简单,其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后果远超想象。

2023年某省国道曾发生一起严重追尾事故:夜间21时许,驾驶员王某驾驶轿车在照明良好的路段开启远光灯行驶,对向车道的货车驾驶员李某因强光直射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边临时停靠的故障车辆。待李某看清路况时,货车已与故障车辆追尾,导致故障车驾驶员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毁。事后调查显示,王某滥用远光灯造成的“光盲”,是货车驾驶员判断失误的直接原因。

另有城市道路案例:2024年雨季,驾驶员张某在暴雨天气中未开启近光灯和示廓灯,仅靠日间行车灯行驶。由于能见度低,后车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张某车辆的行驶轨迹,在路口转弯时与张某车辆剐蹭,造成两车车身损伤。这些案例印证:不文明使用车灯本质是“人为制造视觉盲区”,轻则引发交通纠纷,重则导致车毁人亡。

三、正确使用车灯:守住安全“视线底线”

正确使用车灯,既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要求,也是驾驶员文明素养的体现,需根据不同场景规范操作:

1. 远光灯:“按需开启,及时切换”:仅在夜间无照明、照明不良的乡村道路、高速公路或山区道路使用远光灯;与对向车辆相距150米以内、跟车距离小于100米时,必须切换为近光灯;临时需要提醒对向或前车时,可短暂闪灯1-2次,避免长时间“闪灯”催促。

2. 基础灯光:“应开尽开,不缺不漏”:夜间行车(日落后至日出前)、进入隧道(无论白天黑夜)、阴雨雾雪等低能见度天气(能见度低于200米)时,必须开启近光灯和示廓灯;能见度低于100米时,需额外开启后雾灯,增强车辆辨识度。

3. 信号灯光:“提前开启,明确意图”:转弯、变道、超车、掉头前,提前3秒以上开启转向灯,避免“打灯即操作”;停车时,若临时停靠(如路边上下客),需开启示廓灯;若车辆故障或事故需临时停放,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规定距离放置警示标志。

4. 特殊场景:“不私改,不滥用”:不私自改装车灯亮度、颜色,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闪灯、彩色灯;非紧急情况(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极端天气导致的行车受阻)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避免误导其他车辆。

车灯虽小,却连着道路安全的“大民生”。每一位驾驶员都应牢记:正确使用车灯,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唯有让“灯光文明”成为行车习惯,才能减少视觉干扰,让道路通行更有序、更安全。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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