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49亿!王波一审被判死缓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5-10-14 19:05

清风北京

2025年10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6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12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宴请和服务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不正,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波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波决定逮捕。

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波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波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高检网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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