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震耳欲聋》解码工伤维权之路|法眼看剧
2025-10-23 20:2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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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影《震耳欲聋》正在热映。该剧讲述了律师李淇意外卷入一场涉及聋人群体的诈骗案件,在欲望与良知的抉择中,他最终选择帮助聋人群体成功维权。电影开篇呈现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样值得深思,一起来看看吧!

片段一

小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腿部受伤,其小姨要求公司赔偿,于是委托蒋律师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作为公司一方的律师,李淇出示了公司老板给小东私人转账的截图,称这些个人资金往来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使用私人账户“发薪”,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电影中,若小东与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以及其他能够反映日常工作内容的书面材料等。李淇出示的截图显示,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向小东支付工资。若该老板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人员,且基本按月向小东进行数额相对固定的转账,并辅以含有工作安排、工资核算、请假审批等内容的短信或其他沟通记录,则这些证据可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情况下,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小东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片段二

对于小东的受伤,小姨认为属于工伤,李淇则称小东受伤的地点并非办公地点,质疑其不属于工作期间受伤。其小姨称,小东是受公司派遣前往该地点,李淇随即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这让焦急的小姨一时不知从何入手。

因公外出或者出差期间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小姨和小东应当如何举证?

判断职工外出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一是“因公外出”,职工外出是因为工作需要或领导安排;二是职工因进行工作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影片中,如果小东是受公司指派外出,属于“因工外出”,其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如果在此过程中受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针对工伤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则上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职工受伤与工作原因无关,否则社保经办部门可根据职工提交的在案证据或自行调取证据依法认定工伤。由上所述可知并非劳动者完全不用举证。若小东和小姨申请认定工伤,仍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自己是因公外出以及受伤与工作原因有关,例如单位的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工作沟通记录等书面材料。

片段三

在工伤赔偿谈判过程中,小姨认为,即使小东受伤后痊愈,日后也有可能留下残疾,要求赔偿150万元。李淇佯装接起电话,借机向其传递“打官司拖不起”的意思,制造紧张氛围,表示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最多支付30万元赔偿。

若小东被认定为工伤,可能获得哪些赔偿?小东和小姨应当怎么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数额的核心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待遇,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和食宿费、辅助器具费、评残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放)等。

若小东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由公司、小东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按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进行核算。

片段四

公司向小东和小姨提出,若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即可立即支付赔偿款。小姨因此签署了协议。事后,二人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将公司诉至法院,但最终败诉。不久后,小姨和小东再次提起申诉,结果仍以失败告终。

发生工伤后签订和解协议,事后可以反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工伤和伤残等级前,劳动者对自己应得的赔偿数额缺乏清晰的认知,或者协议金额与劳动者依法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巨大,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基于劳动者的申请认定属于显示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协议。

影片中,小姨、小东签订协议后反悔起诉公司最终被驳回,影片未体现两人签订协议时的具体细节。实践中,即便劳动者私下签署和解协议,如果和解协议中数额与工伤保险待遇数额有较大差距,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是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各项具体数额,劳动者在充分知情后自愿签订协议;二是劳动者因自身工作性质(如专业法律人士),对工伤待遇标准具有清晰认知,且全程充分参与协议洽谈,为尽快获得赔偿而主动同意签订协议。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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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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