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1 08:10
“法安天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胸怀天下”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胸怀天下,看到中国法治在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中的角色,看到中国法治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历史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以法治之力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伸张正义、保障人权、推动合作,以通达“法安天下”“美美与共”的崇高理想。
建立以“和平”为统领的法治价值体系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的时代逆流亦不容忽视。面对自然或人为的各类挑战,人类不可能逃避责任,而要勇于冲破藩篱、战胜邪恶,才能共享太平、共沐荣光。人类发展进步同样需要彻底的思想解放,特别需要一种超越不同文明、不同制度、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共同价值观来引领,而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正好适应了人类社会向着更好方向发展的趋势,也满足了国际社会对价值共识的期待。在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中,首要的价值就是“和平”。自古以来,尤其是近代以来,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平,是法律的核心价值。“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七十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六十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在当今世界,以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和平”站在了处理国际关系的法理制高点,已经成为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成为各国政治文明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同样要让法治扮演和平的使者,把维护世界和平作为法治中国的使命。换言之,和平是“法安天下”之“安”的第一要义。
建设高水平涉外法治体系
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其价值逻辑在于“以良法善治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尊严等核心利益和我国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不仅重视涉外法治建设,而且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建设适应高水平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体系作出了工作安排。涉外法治体系被党中央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法治的五个子体系相对应,实际上就是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回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则更明晰了涉外法治体系的内容。
推动建构法治化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
在国际关系中奉行法治精神,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既是中国在国际法治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各国人民面向法治现代化的共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诸多场合指出:“要遵循国际法治”“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国际社会的法理“正道”是,各国政府和国际执法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而要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于他人、不适用于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于自己、不适用于他人的法律。同时,各国应该共同维护联合国的地位和国际法的权威,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之实。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应当“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同世界各国一道致力于建设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治体系,努力推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新秩序。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不能停留于国内法治秩序的建立,而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并为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构筑坚实而稳固的法治轨道。而只有有效助力打造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通过维护世界和平来发展自己,又以自身发展促进世界和平,才能真正展示中国法治的“综合实力”。不仅如此,中国更要与各国共同维护人类良知和国际公理,在世界和地区事务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热点问题的解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和平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
积极推动构建民主共治、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首先,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事务共治化。在国际事务中,必须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在主权与权益上平等,而且在国际规则上平等,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国与国相处,要把平等相待、互尊互信挺在前面,动辄对他国颐指气使、干涉内政不得人心。在国际事务中,我们不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也不会接受所谓“美中共治”方案。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国家治理中搞“双标”,更不能把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家规”作为“共同规则”强加于人,也不能由个别国家的单边主义给整个世界“带节奏”。世界要公道,不要霸道。要“在国际关系民主化历史潮流中把握前进方向,在人类共同发展宏大格局中推进自身发展”。各国要在涉及各自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照顾彼此重大关切。对于国家之间的分歧,倡导通过对话和谈判,加强沟通协商,以和平方式加以解决。
其次,共同推动国际关系合理化。要适应国际力量对比新变化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特别是要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说话、维权。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公平正义,使全球治理体系符合变化中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满足应对全球性挑战的现实需要,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趋势。国家之间有分歧是正常的,应该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化解。国家之间可以有竞争,但必须是积极和良性的,要守住道德底线和国际规范。大国更应该有大国的样子,要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必须反映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是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中流砥柱。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关键是提高中国在全球治理框架内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一个强盛的文明的法治中国必然有利于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民主、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实现“法安天下”“美美与共”的愿景。
(作者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