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9 18:02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起草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多项常见的交通纠纷。如果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如何赔偿?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对于“借车”后出事故谁担责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开门杀”也是常见的交通问题——车上人员贸然开车门,导致车外行人或车辆碰撞的交通危险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挂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具体赔偿情况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的反馈意见可采取书面寄送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主题上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在提出建议时敬请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薄彩霞,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