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姐姐质疑老年痴呆父母遗嘱无效,小女儿出示录像获法院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5-11-10 20:38 语音播报

城事

三中院

老人曾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订立的遗嘱还有效吗?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遗嘱继承引发的四姐妹继承纠纷案,结合遗嘱订立时的录像,法院认为两位老人在录像中的行为和言语体现其具有订立遗嘱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最终判决遗嘱有效。

张大爷王大妈老两口生前育有4个女儿,涉案房屋为两位老人共同所有。2020年5月,夫妻二人在律师公证见证下订立共同遗嘱,明确表示由照顾他们最多的小女儿张晓娟(化名)继承房屋。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遗嘱执行时,其他3个女儿提出异议,认为房产应由4人平均继承,并将小女儿张晓娟诉至法院。

3个姐姐提交了两位老人此前在医院的病历,显示二人分别于2020年1月、2月被诊断患有帕金森综合征、中度或重度痴呆等疾病,因此遗嘱应属无效。

小女儿张晓娟则提交了遗嘱订立全程的律师公证录像。视频显示,订立遗嘱当日,两名见证律师全程在场。王大妈与律师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捺印;张大爷因不会写字,当场明确表示授权律师代为签字,并由本人捺印确认。录像中,张大爷在与见证律师沟通过程中应答自如,精神状态良好,王大妈虽说话简短、发音较模糊,但能够正常进行言语和肢体互动、独立思考并回答问题,虽然因病有些流口水,但会用毛巾自行擦拭清理口水,和张大爷之间也正常交流。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医院病历中的疾病诊断,不能直接推定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缺乏专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结合订立遗嘱时的真实状态进行判断。根据录像内容,两人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晰,能独立表达真实意愿,行为逻辑连贯,不存在受胁迫或被操控情形。遗嘱内容为处分二人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符合录音录像遗嘱要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涉案房屋由小女儿张晓娟继承。

法官提醒,遗嘱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能够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为减少今后纠纷,建议老年人在意识清晰、身体状况良好时就提前安排遗嘱事宜,并在必要时进行公证或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在为高龄或患病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必要时应要求提供相应鉴定,以确保遗嘱真实可靠,让“身后事”不再成为子女间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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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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