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到来,暖气漏水致损该找谁索赔?听听法官怎么说——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2025-11-11 18:36 语音播报

热点

供暖季到来,暖气漏水纠纷也接连不断,有的是因为老旧供热设施锈蚀渗水,有的是因为业主擅自拆改管线引发漏点,还有的是因为供暖上水通知不到位、家中无人看守,导致水漫房间等。这些问题不仅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更容易让业主、租户、物业、供热公司陷入权责之争。

其中,擅自拆改暖气殃及邻里的事情最为常见。303室业主付某与302室业主徐某是邻居。一日,付某发现自家被水泡,无法入住,只能在外租房。后经相关部门查明,原来是301室业主称暖气不热需要调试,供暖人员在接到物业报修后,误将302室管井内供暖阀门开启。因徐某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了拆改,且供热水管未做封堵,在供暖人员误开供暖阀门后,302室客厅暖气跑水,直接流入303室中。付某将徐某、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租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徐某确有私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的行为,且在拆除后未及时安装替换供热设施,也未对供热水管管口予以临时性封堵,未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同时,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暖气跑水,由于其调试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供热公司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徐某和供热公司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供热系统中,每个房间所配备的散热器数量以及每段管道的直径和长度,都是基于精确的工程计算和专业设计,任何未经许可的拆改均可能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的运作,因此各地对于供热设施的拆改均做了严格的限制。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如果用户在装修时需要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否则,用户因私自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供暖季来临时,业主应关注小区业主群、告示栏、单元门口发布、张贴的供热通知,保留联系方式,上水时家中留人,检查室内暖气管道等供热设施外观是否存在漏水现象。一旦漏水,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物业、供热公司,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固定漏水点和损失情况,必要时可联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保留公证费支付记录、发票等。法官提醒,若物业、供热公司未能提供维修服务,可自行联系维修机构,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数额,通常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无需自行委托。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在大多数漏水的侵权案件中不会得到支持,被侵权人应当合理主张权利,避免过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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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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