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6 07:54
据《工人日报》报道,11月2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针对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等多种场景细化工伤认定规则。根据新规,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即核心要件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是,身处数字时代,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越来越普遍。那么,一旦受到伤害,“家”能不能算“工作场所”?能不能认定工伤?又该如何证明?这是不少劳动者遇到的困惑,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屡出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新规明确了关键界限: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作原因”,而非“工作场所”。进一步说,只要能证明是按照单位正式安排居家办公,伤害与工作直接相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样的规定,直面新就业形态带来的保障挑战,及时回应当前工伤认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依法行政水平,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规还对相关情况做了细化。比如,明确对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更清晰、完善的认定标准,能够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用工,完善规章制度,比如针对居家办公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责边界等;同时也能提醒劳动者注意日常保留工作日志、沟通内容等证据,使其在需要维权时敢于、善于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居家办公”情形下的工伤认定争议,多地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不拘泥于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是着重审查“工作原因”,阐明“在家办公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的判决精神与此次新规内涵高度一致,意味着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将有更加明确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应当看到,近年来,相关部门顺应数字时代的劳动形态变化,不断回应劳动者新期待。比如,为“隐形加班”确立司法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报酬支付、工作休息等问题出台系列指引、指南;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破解小哥们“有风险无保障”问题,等等。这些举措都在不断织密、织牢劳动者权益保障网,传递出“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护不能缺位”的治理理念。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工作场景还会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外延也会继续扩大。新课题期待新解法,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因外在形式的变化而缩水,考验着相关部门的解题智慧,需要直面现实需求,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保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乐于看到更多与时俱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举措,让每一份劳动都在法治阳光下获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