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夺产”僵局
2025-12-02 19:13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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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遗产管理人案件程序指引》。受访者供图

老人去世了,继承人人数众多,对遗产管理分配存在争议怎么办?对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又该怎样处理?民法典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对这些“身后事”的回应。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民法典的重大制度创新——遗产管理人制度,发布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典型案例及《遗产管理人案件程序指引》,并介绍了该院针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构建的“源头分流双轨机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指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期间,由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专门管理的制度。在选任存在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制度出台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也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家庭财产利益、解决遗产管理纠纷的新选择。”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戴国说。

《法治周末》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近五年受理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进行了调研。

海淀法院副院长李盛荣介绍,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申请人以被继承人亲属为主要群体,被申请对象主要是民政部门和继承人。

海淀法院此次发布了6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用原则、程序运用、申请人主体身份确定,以及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放弃继承情形审查等问题,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并存的内涵,强调应防止制度被滥用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工具,对完善遗产管理责任体系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遗产管理人案件程序指引》的发布不仅为当事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提供了“说明书”,更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司法指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对记者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是民法典体系化运行的重要一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平衡继承人权益与债权人利益,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强化制度解释、细化审理标准,形成了具有示范效应的裁判规则。建议法院结合高校法学研究资源,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动,为未来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实施细化提供学术支撑和实践经验。

应坚持“最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

被继承人仲某2017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无遗嘱亦无人受遗赠。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先于仲某去世,但仲某兄弟姐妹的十九名子女为旁系血亲继承人。因遗产主要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及若干存款,该案继承人众多且因遗产分配和管理问题长期存在矛盾,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陈某认为,部分继承人存在长期占有遗产并拒绝公示财产情况,遂于2023年向海淀法院申请指定其本人为遗产管理人,但各方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存在争议。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各方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存在争议,若指定遗产管理人,反而不利于日后遗产的管理、分割;而且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仲某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财产指定给其中任何一人,遂依法驳回申请人陈某的申请。该判决已生效。

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郭晶表示,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遗产灭失与保障继承秩序,但其适用应遵循“必要性”和“最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民法典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目的包括填补无人管理遗产的治理空白,而非介入继承人的家庭内部矛盾。该案在有众多继承人且并无证据指向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并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用条件,仲某的财产继承问题处理可以通过继承纠纷予以解决。该案的裁判为人民法院审慎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平衡继承纠纷与司法干预提供了典型样本,对统一审理标准、规范制度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民政部门可依法履行遗产管理职责

被继承人侯某某于2024年去世,生前离异且无子女,其父母及兄长均先于其死亡,无法定继承人。侯某某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某区,名下拥有北京市某区及河北怀来两处房产。申请人姚某某系侯某某表姐,本案因无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故姚某某申请海淀法院指定某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依法妥善管理遗产。庭审中,民政局表示如确认侯某某无继承人,将依法履行遗产管理职责。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某去世后确无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遗产可能存在损毁、灭失、侵占等风险,为避免损害发生,保障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处理相关遗产,法院依法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的保存、管理和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侯某某遗产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生效。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秦纳杰表示,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典型案例,确立了“无主遗产”由民政部门依法管理的司法认定路径,强化了民政机关在遗产无人管理时予以保护的兜底职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遗产毁损、保障遗产安全,保障民政部门有章可循,对推动遗产治理现代化、落实民法典“善意管理、社会共治”理念具有重要的制度示范意义。

放弃继承权不等于免除遗产管理义务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去世。王某某与配偶于2015年离婚,其子王某为其遗产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与第二顺位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此前,经海淀法院调解确认,王某某生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欠付李某某等人几十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与配偶离婚并将房产赠与配偶个人所有,后李某某等人分别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部分无效,涉案房屋50%产权属王某某遗产,该判决已生效。因债务无法履行,李某某等人申请指定王某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处理遗产、偿还债务。王某庭审时辩称,其放弃对王某某遗产即涉案房屋的继承,但认可涉案房屋一直由他及其父亲共同居住使用,并提交书面声明表示,如房产可实际分割愿意保留遗产管理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李某某等人作为王某某的债权人,在无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有权提起本案申请。该案中,王某作为王某某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自认在实际管理、使用涉案房屋,且其个人声明明确看出其并未真正放弃遗产管理权。在此情况下,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加妥善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故李某某等人申请指定王某作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指定王某作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生效。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林挚表示,本案确立了“放弃继承权不等于免除遗产管理义务”的裁判规则,遗产管理制度兼具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承担债务清偿与社会财产秩序维护等功能。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处理遗产,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规避管理责任或妨碍债权实现。该案通过明确管理责任与继承放弃的界限,阐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并存的内涵,实现了对遗产保护、债权保障和社会信用秩序的三重平衡,对完善遗产管理责任体系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海淀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的法律普及仍待强化,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情形的案件比例相对较低。在近5年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或被法院驳回的比例达72.72%。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并不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指定遗产管理人系独立的特别程序案件,仅解决遗产管理问题而非遗产分配问题。”李盛荣提示,遗产管理人的任务在于维护遗产价值,职责性质为管理而非所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后并不意味着遗产全部归遗产管理人所有。此外,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存在遗产管理人争议为前提。对于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争议的情况可自行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自行向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申请由上述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文章原载于法治周末 记者:戴蕾蕾)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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