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于12月4日正式启动。5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正在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其中,案例5因拒绝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被开除案
案例15“寻亲男孩刘某州”被网暴致死案
案例28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系列破产重整案
案例29房东偷拍情侣租客获刑案
案例30全国首例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涉税案
案例31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32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43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系北京法院审理。
投票时间为12月4日至12月11日。欢迎扫描二维码,进入投票页面为您认可的案件投上宝贵一票!

因拒绝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被开除案

基本案情:
高某红系某食品北京分公司华北地区订单员。2023年3月,因负责电商订单业务的同事离职,公司在高某红已接手一位同事工作、工作量显著增加并存在加班的情况下,再次安排其接手电商订单工作。高某红以工作量饱和为由,多次拒绝该项工作安排。该公司以高某红“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并于6月21日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高某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其在某食品北京分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32元。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某食品北京分公司与高某红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高某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高某红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2024)京0105民初5610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高某红与某食品北京分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支付高某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94元;三、驳回高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食品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京03民终50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1.该案准确界定了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和正常行使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边界,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该案明确,工作量本已饱和的劳动者拒绝新增工作的,不能被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不服从工作安排”等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3.该案将比例原则用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强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确保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性,体现“过罚相当”,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寻亲男孩刘某州”被网暴致死案

基本案情:
被告在某平台账号发布刘某州“寻亲”事件视频,称其“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较大,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原告孙某某、张某某与案外人刘某州之间存在事实抚养关系,认为被告发布的涉案视频侵犯了刘某州名誉权,且该视频广泛传播导致部分网友被煽动对刘某州产生负面评价,造成刘某州自杀的严重后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非刘某州亲权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其对刘某州长期抚养,具有情感链接,对于刘某州生前遭受的侵权行为与死后人格利益的损害,原告实际上受到的伤害最大、感到的痛苦最深,最需要慰藉和赔偿。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从受害人的身份、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和行为后果四个方面分析,认为涉案视频发布时,刘某州系未成年人,被告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涉案视频发布的内容公然否定刘某州的人格和品德,超出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评价和善意规劝的范畴,严重伤害刘某州的自尊心和心理健康,包括被告在内诸多网络用户针对刘某州发表了侮辱谩骂等违法、不友善信息,形成了对刘某州的网络暴力,故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刘某州的名誉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推荐理由:
该判决认定原告虽非刘某州亲权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可以作为刘某州人格权侵权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人,与民法典对死亡的被侵权人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初衷相一致,符合立法精神。该判决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该判决符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系列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新华联集团是一家成立30余年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投资控股文旅与地产、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因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引发债务风险,新华联控股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其后,新华联矿业公司等五家下属企业申请与新华联控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3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新华联控股公司等六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新华联文旅公司系深交所上市公司,因陷入严重的经营及债务危机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新华联文旅公司及其两家核心子公司新华联置地公司、长沙铜官窑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新华联文旅公司实施预重整的基础上,层报最高法院确定上述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并于2023年11月分别裁定受理新华联文旅公司与两家核心子公司重整并集中协调审理。同年12月,新华联文旅公司及两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经法院裁定批准后顺利执行完毕。
新华联控股公司等六家企业重整计划以新华联文旅公司股份以及港股公司置换股权引入的投资款为重要偿债资源,设置“现金+股票+留债”等多种组合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权清偿率。2025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推荐理由:
新华联集团系列重整案涵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上市公司预重整、上市公司与核心子公司协调重整等多个程序,既相互交错又环环相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分步推进+协同重整+跨省管辖”的方式,统筹推进多个重整程序,并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中开创性地嵌套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跨境股权交易程序,将间接持有的港股公司股权置换为三家境内核心子公司股权,实现企业的整体救治,为“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债务风险的统筹化解提供了新路径。
新华联集团系列重整案引入投资70亿元,整体化解债务877亿元,盘活资产逾269亿元,维持了集团内上市公司地位及20余家企业的持续运营,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维护区域社会、经济与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案例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获评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被光明日报、法治日报等多次报道。
房东偷拍情侣租客获刑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为了寻求刺激,非法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承租的房间内,在卧室屋顶正对床的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同年6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再次非法进入该房间调整摄像头。2024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汪某某并取得谅解。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擅自进入租客房间安装偷拍设备,其行为已逾越权利边界,形式上虽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实质上系为满足个人私欲、窥探他人隐私,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偷拍内容一旦流入网络空间,极易引发大规模传播与围观,对被害人造成持续且不可逆的身心创伤,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安全感。相较于一般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本案手段隐蔽、侵害直接、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法院在量刑时,虽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充分考量,但在从轻幅度上从严把握,决定不予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彰显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隐私行为依法严惩的立场,旨在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引领社会共同关注隐私安全、筑牢权益保护意识。
推荐理由:
本案系一起非法侵入住宅安装偷拍设备的典型刑事案件,经《焦点访谈》《法治在线》等权威媒体报道后,引发全社会对偷拍黑色产业链的广泛关注,有力推动了相关部门对公民隐私权益保护的重视与行动。案件宣判后,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公告》,彰显了司法个案推动系统性治理的深远影响。案件审理展现了北京法院依法严惩侵害公民隐私权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人格尊严与生活安宁的坚定立场,在净化网络与现实空间环境、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国首例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涉税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青海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通过北京某交易所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向深圳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共计114550吨用于碳配额清缴履约,交易方式为线上公开交易,总金额为4537898.2元。交易完成后,化工公司联系环保公司、北京某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遭拒。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环保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537898.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化工公司与环保公司进行CCER线上公开交易,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CCER交易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26条规定认定CCER属于民事权益的客体。CCER兼具公益性、政策性与财产权益属性。根据现行财税法规,CCER现货产品交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计税,环保公司应当向化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99条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对等原则,在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且无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卖方应对价款是否含税负有告知和披露的义务,如果未告知、披露,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理应履行相应的开票义务且无需买方额外支付税费。本案中,交易双方并无合同约定和既定的交易习惯,环保公司亦未在交易中明示交易价格不含税,则应默认交易报价系含税价。故判决环保公司向化工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537898.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涉税案件,更是一起确立碳市场交易裁判规则、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目标的应对气候变化典型案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作为回应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挑战、迈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鲜明标志,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确立了绿色原则,并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理念融汇于各分编具体规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通过增设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一条款,实现了对涉新型生态环境产品民事权益更为全面的保护,有效回应市场关切。该案判决既引导了交易主体诚信履约,又规范了碳市场交易行为,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为建成更有活力、更有效率、更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该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郑某忠辩称,与该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亦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的演出门票,该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而且增加用户使用大某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用户对大某平台提供服务的评价,损害了该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忠向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
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法院“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本案不仅厘清了销售抢票软件这一新型网络行为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也为后续处理外挂类、模拟操作类、平台干预类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范式与裁判思路,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方正财务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7日,系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23年9月,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方正财务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查,方正财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法定破产原因。10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受理方正财务公司的破产申请。2023年12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主持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核查债权并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等三个议案。根据方正财务公司资产状况及审计评估结论,在清算假设下可以确认方正财务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北京金融法院于2024年1月3日裁定宣告方正财务公司破产。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北京金融法院于2024年3月7日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持续监督管理人依法执行分配方案。
2024年11月22日,方正财务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方正财务公司破产程序。
推荐理由:
首次由监管部门牵头成立清算组并依法担任管理人的财务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职工债权100%、普通债权51.79%高比例清偿,依法妥处涉系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获评2024年全国破产典型案例、第七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1.主动对接“强监管”要求,优化金融机构破产府院联动建议得到监管部门积极反馈,推动实现破产处置全过程持续监管;形成决策意见转化为监管规则,促进金融协同治理。
2.持续强化“防风险”意识,针对财务公司特点和经营规律,聚焦资产真实性、债权合法性强化关联交易、资产评估等重点环节实质审查,防范逃废债风险。
3.始终围绕“促发展”目标,扣回责任高管业绩奖金、减少共益债务支出,实现价值最大化;区分财产来源确定计酬比例,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优化营商环境。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基本案情:
不惑之年的万女士想把自己投保的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由其近亲属改为北京某服务中心,以便在万女士身故后由该中心将保险金捐给中国红十字会,但保险公司以受益人应系自然人为由拒绝变更。万女士将某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将万女士投保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某服务中心。
推荐理由:
此案为首例支持将遗产管理机构变更为寿险受益人生效判决。本案判决精准把握保险法立法精神,厘清了受益人制度的核心法理,对保险法实务争议进行了明确回应,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从保险受益人理论与立法规定来看,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对于彰显法人受益人资格合法性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制图:刘宇航
编辑:刘宇航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