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朋友圈骂公司被判不违法,法院: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广州日报 | 作者 章程

2025-12-06 23:32 语音播报

城事

广东某公司一员工面对公司的罚款要求时,在朋友圈发表了“公司发不出工资找事”“认住这个公司避坑啊”等言论,随后被公司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案涉朋友圈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则改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的部分言论虽有不实之处,但过错程度显著轻微、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及未对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指出,被告言论关于“公司发不出工资找事”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确有不当,但其发布该言论系事出有因,其作为劳动者,对公司的罚款要求表达不满和抗议,符合一般人在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不合理的罚款要求时的正常反应;从损害后果看,被告将自己的经历和主观感受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情绪化的陈述和意见表达,用词虽较为激烈,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发布的朋友圈导致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

当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发表的言论确有不妥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言论的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对于行为人过错程度显著轻微、言论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不宜认定劳动者的言论侵害用人单位名誉权。


编辑:曾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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