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起学(10):考试作弊与网络安全的红线划定
2025-12-10 10:5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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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数字化时代的新型社会风险,首次将考试作弊、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等行为明确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范畴。这些新增条款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更通过精准界定处罚边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网络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新增法条:对考试作弊与网络安全的红线划定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在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规范方面,新增对网络安全的规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二、法网织密:强化对新型违法行为规制

(一)填补法律空白,构建完整追责链条

新法第二十七条的重大突破在于首次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以取消成绩、停考等资格罚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仅针对“国家考试”中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如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追究刑事责任,对中轻度作弊行为缺乏直接惩戒手段。新法填补了这一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形成“阶梯式”责任体系:治安处罚针对情节较轻的作弊行为,刑事处罚针对“情节严重”的行为,构建了“轻违法—重犯罪”的完整追责链条。从组织作弊、提供器材到非法出售试题,法律覆盖考试作弊的完整产业链。例如,为考生提供隐形耳机等作弊设备的行为,即使未直接参与组织,也可能面临五日以下拘留。

(二)扩大打击范围,覆盖全环节作弊行为

新法将打击范围延伸至作弊全环节——从组织作弊的“头目”,到提供器材、贩卖试题答案的“帮凶”,再到“替考双方”,全环节纳入处罚范围,有效切断作弊利益链,遏制作弊组织化、产业化苗头。处罚标准采用梯度设计: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00元的,处1000至3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至15日拘留。这种分级处罚既避免了“轻错重罚”的不合理性,也防止了“重错轻罚”的威慑效果不足。

(三)强化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扩展行为类型

新法第三十三条在原条款基础上作了重要修改:一是行为类型扩展,新增第五种行为类型,将“工具提供者”纳入处罚范围,强化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链条的监管;二是表述细化,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细化为“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更全面地覆盖了当前网络环境下常见的非法侵入行为;三是罚则统一,将“造成危害”作为统一前提,避免了因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而引发争议,使执法标准更加清晰。将“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传播病毒”等技术行为纳入治安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形成衔接。例如,黑客通过植入木马控制数百台电脑的行为,即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因“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被拘留。新法不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处罚前提,只要存在危害风险即可介入。如某公司员工擅自删除企业数据库备份文件,虽未导致数据丢失,仍可能因“删除计算机系统数据”被处罚。

(四)明确适用范围,实现精准打击

新法第二十七条对考试作弊行为的适用范围进行双重限定:一是考试类型,仅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二是行为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在考试中”和“扰乱考试秩序”两个条件。这种限定确保了法律的精准适用,避免打击范围过宽。

三、以案释法:真实场景下的法律适用

(一)考试作弊:公平竞争的底线不容践踏

案例1:跨省驾考作弊团伙覆灭记

2024年,江西芦溪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跨省驾考作弊案。犯罪团伙通过“黄牛”招揽考生,使用针孔摄像头、无线耳机等设备协助作弊,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根据修订前法律,此类行为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罚,而新法则明确将组织作弊、提供器材等行为纳入治安处罚。通过明确处罚标准,新法将考试作弊从“道德失范”升级为“法律违规”,有力震慑了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的行为,维护了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

(二)网络安全:数字时代的公共秩序防线

案例2:勒索病毒攻击企业系统案

2024年,浙江杭州某医药公司遭黑客祁某等人植入勒索病毒,导致生产系统瘫痪三日,直接损失超千万元。祁某团伙通过渗透企业网络、加密核心数据实施敲诈。新法实施后,此类行为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以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给予治安处罚。新法将网络攻击的“预备行为”纳入规制,通过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梯度衔接,构建起对网络犯罪的全方位防御体系,保障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知行合一:守护公平与安全的行动指南

(一)公民守法的三个维度

1. 考试诚信:明确国家考试范围(如高考、公务员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杜绝侥幸心理。考生应拒绝购买答案、使用作弊工具,企业应加强内部考试监管,防止试题泄露。

2. 网络自律:个人需警惕“黑产”诱惑,不参与制作、传播病毒程序;企业应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漏洞扫描与员工培训,避免因疏忽成为攻击目标。

3. 特殊群体责任:教育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信息安全义务,对用户数据泄漏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1. 及时报案:遭遇考试作弊或网络攻击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如聊天记录、系统日志)。新法规定,公安机关可通过远程询问、电子数据提取等技术手段快速介入。

2. 程序救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考生因误带手机进入考场被认定为作弊,可通过听证程序申辩设备未实际使用。

3. 社会共治: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考试作弊线索或网络安全隐患,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举报平台等渠道反馈,共同织密社会治理网络。

(三)典型场景应对策略

考试场景:考生发现周边存在作弊行为,可通过考场举报箱或监考人员反映;考后若怀疑试题泄露,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成绩复核。

网络场景:个人账号被盗用发布违法信息时,应立即联系平台冻结账号,并报警要求追究盗用者责任;企业遭遇网络攻击后,需留存攻击痕迹并配合公安机关溯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精准划定新型扰乱行为的处罚边界,既回应了数字化时代的治理需求,也为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清晰指引。无论是守护考试公平还是捍卫网络安全,其核心皆在于通过法律刚性约束,构建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唯有将法治意识融入日常行为,才能在享受技术进步红利的同时,筑牢公共秩序的坚实防线。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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