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起学(15):“被打还手即互殴”的执法困境将被终结
2025-12-15 11:0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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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写入正当防卫条款,彻底终结了“被打还手即互殴”的执法困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

一、法律条文原文:明确正当防卫制度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二、条文解读:从“互殴”到“防卫”的三大突破

(一)填补法律空白,确立防卫制度

新法第十九条的重大突破在于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确立正当防卫制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正当防卫相关规定,仅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有类似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这一规定只是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如果适用该规定,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实践中较少被适用。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支撑和办案理念的差异等问题,在办理治安管理案件时,被打一方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并不鲜见。

(二)明确防卫限度,分层处罚更合理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三层递进式”处罚结构:一是正当防卫不处罚;二是防卫过当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三是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种分层设计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保护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又防止防卫权滥用。其中,“造成较大损害”的门槛显著低于刑事标准,这意味着在治安管理领域,防卫人更需注重防卫手段的适度性与防卫工具的谨慎选择,避免因造成“较大损害”而担责。

(三)衔接刑事民事,构建完整法律体系

新法第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形成完整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在刑法第20条和民法典第181条已对正当防卫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虽未直接采用“正当防卫”的表述,但其规定的“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在本质上与刑法、民法典的正当防卫理念一脉相承,实为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领域的确认。这体现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置于刑法、民法典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构成的整体制度体系中解读,其正当防卫属性不言自明。

三、真实案例:“正当防卫”与“过当”警示

案例一:淄博张女士案——四年维权终获改判

2020年11月,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遭遇醉酒男子刘某寻衅滋事。刘某先是对张女士大声辱骂,随后拿起酒瓶摔在地上,接着挥拳打向张女士。张女士在被打得倒向桌子后,拿起啤酒瓶朝刘某反击。公安机关最初认定双方行为为“互殴”,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张女士不服,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2024年,检察机关介入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原处罚决定。

该案暴露了“还手即互殴”执法模式的严重弊端。新法第十九条正是为了改变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机械执法模式,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真正落地。

案例二:李明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的警示

2002年9月,李明在遭遇张艳龙等人持棍殴打时,持刀反击致张艳龙死亡。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在突遭他人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动地加入伤害事件中,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李明持刀对张艳龙连刺数刀,并在张艳龙停止侵害且身受重伤的情况下,继续追赶并踢打,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最终造成张艳龙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警示了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新法第十九条虽然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同时也明确了“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四、学法用法:依法维权,把握限度

(一)学好用好相关规定

1. 增强法律意识,明确防卫权利

新法第十九条为公民在治安管理领域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公民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防卫限度以及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要明确“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关键要件的认定标准。

2. 善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

当遭遇不法侵害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明确说明“对方先动手,我是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新法赋予公安机关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权,可现场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被错误认定为“互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新法还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执法透明公正。

(二)坚决做到不违法

1. 把握防卫限度,避免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是“无限防卫”,必须把握必要限度。刑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2. 不得主动挑衅,避免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主动挑衅、故意激怒对方,等对方动手后再反击,这属于“防卫挑拨”,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样,如果是“约架”行为,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即便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也不算正当防卫。

3. 侵害结束后不得继续攻击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对方已经停止攻击、逃跑或求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继续攻击就属于“事后报复”,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三)遇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1. 及时报警,寻求保护

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对于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侵害行为,保护受害人安全。

2.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需先缴纳罚款或拘留保证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确立正当防卫制度,强化了公民权利保障,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社会要共同学习、宣传、贯彻新法,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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