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起学(21):为保护未成年人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2025-12-21 13:0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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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实现重大突破,首次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听证程序,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一、法律条文:明确组织胁迫有偿陪侍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二、条文解读:从“无法可依”到“刚性约束”的三大突破

(一)填补法律空白,明确违法属性

新法第四十八条的重大突破在于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针对此类行为的条款,实践中常按普通违法行为处理,或仅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处罚力度偏轻,威慑不足。新法通过明确“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罚标准,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二)明确“组织”行为认定标准,强化打击精准性

新法第四十八条对“组织”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组织”是指行为人通过纠集、控制、管理、雇佣、招募、引诱、欺骗、介绍、容留、拘禁不满18周岁的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被胁迫人本人及家属实施暴力或对被胁迫人本人以向学校、父母报告其有逃学逃课、曝光隐私、毁坏名誉等不利后果相威胁,使其不得不屈从的行为。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组织”概念模糊、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强化了打击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三)完善听证程序,强化未成年人程序权利保障

新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重大创新在于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为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设立专门听证程序。原法仅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件、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新法将罚款标准提升至4000元以上,并新增“责令停业整顿”情形。更为重要的是,新法明确规定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且听证不公开举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通过引入更为审慎、透明、民主的听证程序,确保监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真实案例:从“处罚乏力”到“刚性约束”的转变

案例一:宜黄县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

2024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先后组织十余名未成年人在宜黄县多家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两人先带领女性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并收取“试台费”,后组织带领女性未成年人直接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收取“管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汪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暴露了原法对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处罚依据薄弱、威慑不足”的问题。新法第四十八条通过明确“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正是为了解决实践中部分组织者利用法律空子、反复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问题,强化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二:枣阳市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

2023年6月,金某某伙同杨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赁枣阳市两家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招募闫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陈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此获得高额收益。枣阳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新法第四十八条通过明确“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正是为了强化对多次违法、情节严重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的问题。

案例三:龙岗区未成年人检察听证案

2023年,龙岗区检察院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三起案件分别系寻衅滋事案、诈骗案及盗窃案,承办检察官认为,三名嫌疑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具备良好的监护考察条件,具有悔罪表现,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听证会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锐意主持,邀请区人大代表、社区关工委主任、律师担任听证员。

新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通过明确“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避免因公开听证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学法用法:依法维权,把握限度

(一)如何学好用好相关规定

1. 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行为边界

新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为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和涉未成年人案件听证程序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娱乐场所经营者、组织者、监护人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以及违法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要明确“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违法性,以及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程序权利。

2. 善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

当发现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新法赋予公安机关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认定权,可简化取证流程、加快案件办理,实现“调查—处罚—执行”一体化,大幅提升执法响应速度和办案效率。

3. 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发现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等。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执法透明公正。

(二)坚决做到不违法

1. 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娱乐场所经营者、组织者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特别是要明确新法第四十八条的处罚标准,避免因一时利益或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争取从宽处理。

2. 主动消除影响,争取从宽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错误。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主动申请听证、配合调查、积极悔过,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3. 不得钻法律空子,避免从重处罚

新法第四十八条通过明确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处罚标准,强化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任何人不得实施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否则将面临从重处罚。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不得利用听证程序拖延时间、逃避处罚,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三)遇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1. 及时报警,寻求保护

2.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需先缴纳罚款或拘留保证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案件,被处罚人及其监护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通过听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因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4. 申请禁止令,及时制止侵害

对于持续性的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侵害,即使其行为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禁止令,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听证,通过听证程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明确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听证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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