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起学(23):人民警察证为唯一执法证件
2025-12-23 11:18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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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在执法证件管理方面实现重大突破,首次将人民警察证明确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唯一法定证件,强化了执法权威性和规范性,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一、法律条文原文:明确人民警察证为唯一法定证件

(一)口头传唤出示证件规定

第九十六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二)询问证人出示证件规定

第九十九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三)检查时出示证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四)当场处罚出示证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1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二、条文解读:从“证件模糊”到“唯一法定”的突破

(一)填补法律空白,明确证据属性

新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的重大突破在于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将人民警察证明确为唯一法定执法证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证件的表述存在“执法证件”、“工作证件”、“人民警察证”等多种表述,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新法通过统一使用“人民警察证”这一表述,并明确其在口头传唤、询问证人、检查、当场处罚等执法环节必须出示,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二)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权利保障

新法第一百零三条的重大创新在于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确立检查时“两人执法、出示证件”的刚性要求。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解决了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一人执法”、“不出示证件”等问题。同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明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强化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细化情形分类,实现精准执法

新法第九十九条的重大调整在于首次对询问证人地点进行细化分类。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在公安机关内询问的,无需出示证件。这一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保障了执法效率,又强化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

三、真实案例:从“证件混乱”到“唯一法定”

案例一:攀枝花市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

202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邓进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东区多地,冒充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以“帮助撤销交通违章”、“低价购买扣押电瓶车”、“介绍保洁工作”等为由,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及服务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邓进通过展示伪造的“警官证”、使用手铐等警用装备,使被害人对其警察身份深信不疑。最终,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邓进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该案暴露了原法对执法证件“认定标准模糊、威慑不足”的问题。新法通过明确人民警察证为唯一法定证件,正是为了解决实践中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证件冒充警察实施诈骗的问题,强化了对冒充警察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二:新昌县冒充警察敲诈勒索案

2024年5月,王某某冒充警务人员,多次尾随疑似嫖娼人员,以拘留相威胁,要求对方“私了”罚款。王某某通过展示伪造证件、使用警用装备等手段,敲诈勒索共计9000元。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新法通过明确人民警察证的法定地位,正是为了强化对伪造证件、冒充执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假警察真诈骗”的问题。

案例三:泗阳县冒充警察行骗案

2024年8月,张某冒充泗阳县公安局民警,以“公安局有报废车辆出售”、“帮助处理违章”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1万余元。张某通过展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手铐等警用装备,使被害人对其警察身份深信不疑。最终,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新法通过明确人民警察证的唯一法定地位,正是为了强化对多次违法、情节严重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的问题。

案例四:绥阳县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

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姚某某冒充公安局民警,以“帮助疏通关系”、“捞人减刑”、“帮助找关系进公安局工作”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0.9万余元。姚某某通过展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编造警察工作经历等手段,使被害人对其警察身份深信不疑。最终,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新法通过明确人民警察证的唯一法定地位,正是为了强化对冒充警察、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执法权威。

四、知法用法,依法维权

(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证据属性

新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为人民警察证划定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公民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唯一法定证件,以及执法时应当出示证件的具体情形。特别是要明确“口头传唤、询问证人、检查、当场处罚”等执法环节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的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误解。

(二)善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

当遭遇执法行为时,要主动要求执法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新法赋予公民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的权利,通过核实证件可以确认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对于不出示证件或证件不规范的执法人员,可以拒绝配合执法,并拨打110报警核实。

(三)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遭遇执法行为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对于执法人员出示的人民警察证,可以拍照留存,作为核实身份的依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四)遇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1. 及时报警,寻求保护

当发现冒充警察、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2.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因冒充警察、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如何辨别真假警察

1. 看警用标志是否齐全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必须同时佩戴警衔、警号、胸徽、臂章4种警用标志,其中任一标志不符合警察配置,都说明着装人不是警察。警号由6位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且号码是唯一的。

2. 看人民警察证真假

人民警察证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有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有效期等,且卡上有多重防伪镭射图案。真警察证有5大防伪标志:证件上长城群山为主的底纹、手绘不规则蓝红相间线条、红色不规则条纹与皮套上的警徽相呼应、隐藏的“chinapolice”微缩印刷线、背面“CHINAPOLICE”字样在日光和紫光灯下变色。

3. 看办案是否符合程序

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且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真警察不会提出“私了”、不会要求转账汇款、不会单独约见。执法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文书。

4. 直接拨打110核实

如果对民警的身份有疑虑,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电话求证。通过110指挥中心,可以询问对方的姓名、警号、单位,并转接到具体单位核实,查询警号和姓名是否相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明确人民警察证为唯一法定证件,强化了执法权威性和规范性,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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