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6 10:36
看似无害的兼职,实则是为电诈分子打掩护。2025年7月,北京无业青年栗某、黄某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接受指令参与“线下取现”行动,充当望风、接应和取款的“工具人”,协助转移赃款共计40万元。近日,二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检察官提醒:任何“轻松快钱”背后都可能暗藏犯罪陷阱,切勿因贪图小利沦为电诈帮凶。
2025年7月,无业青年栗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寻找“赚钱门路”,在视频评论区发现一份“只需盯梢即可获利”的工作——上家实施网络电信诈骗,下家负责“线下取现”。栗某明知这是涉嫌违法的行为,却欣然接受。
上家将通讯耳机藏匿于栗某家附近的路灯杆下,栗某取走后便通过耳机接收指令,执行“线下取现”时的盯梢与接应任务。随后,栗某又将该“工作”介绍给另一无业青年黄某。
为防止黄某私吞钱款,上家又将一台“一镜到底”摄像头藏在河边的配电箱里,要求黄某“干活”时将摄像头挂在胸前全程录像,并通过通讯耳机接收指令。
在受害人许先生一案中,许先生在所谓“做任务赚大钱”的诱导下,将10万元现金放置于电诈骗子指定的地点,栗某则在远处为上家通风报信、传递现场情况,而黄某则依指令取走了装有现金的包裹。
栗某、黄某二人此后多次参与类似行动。经查,黄某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25万元,栗某则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15万元。
房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黄某和栗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为其转移涉案资金提供协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检察官提示,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只要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隐匿,就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任何以轻松赚快钱为诱饵,要求协助转移资金、盯梢取物的兼职都可能涉及赃款流转,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工具人”。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