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起学(26):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025-12-26 11:27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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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在执法程序方面作出重大突破,首次系统规定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篡改、损毁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一、法条原文:明确录音录像和篡改追责规定

(一)询问查证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二)单人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三)当场处罚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1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四)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二、条文解读:从“程序空白”到“全程留痕”

(一)填补法律空白,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新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突破在于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系统确立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针对执法录音录像的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执行,缺乏直接法律支撑。新法通过明确“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当场处罚,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二)明确篡改追责标准,强化执法监督

新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重大创新在于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篡改、损毁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删除执法记录,逃避监督的问题,强化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三)细化程序要求,实现过罚相当

新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通过明确“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的规定,建立了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定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确保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不公。

三、真实案例:从“暗箱操作”到“阳光执法”的转变

案例一:段某诉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2011年,段某因涉嫌嫖娼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段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办案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存在“一人询问”的程序违法情形。法院经审理查明,办案民警杜媛媛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但在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询问中,承认其在段某询问笔录上签名,但声称没有看过笔录,没有参与对段某的询问。法院认为,对段某的询问笔录不能确信是公安人员非单独询问形成,违反程序规定,证据收集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当排除在本案证据之外。最终,法院撤销了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暴露了原法对执法程序“监督不足、证据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新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通过明确“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正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人询问”、“暗箱操作”等问题,强化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案例二: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

2012年,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因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王立军明知有重要证据证明犯罪,却指派亲信负责侦查,隐瞒重要的录音证据,明知侦查结论违反客观事实却予以认可,甚至将监控录像硬盘交给犯罪嫌疑人处置,以使其免受刑事追诉。后因与嫌疑人产生矛盾,又要求有关人员重新调取、整理案件证据,交出隐匿的重要证据,最后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王立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新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通过明确“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对篡改、损毁执法记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类似王立军案件中的“暗箱操作”问题,维护执法公信力。

案例三: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篡改案

2023年,某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办案民警因担心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私自对执法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试图掩盖执法瑕疵。后经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发现,该民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执法记录管理规定,最终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

对照新法规定,该案体现了新法对“私自篡改执法记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新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通过明确篡改、损毁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正是为了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督,确保执法活动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四、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执法程序要求

新法为执法活动划定了明确的程序红线,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哪些执法活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要明确“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当场处罚,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确保执法活动在法定程序内进行。

(二)善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

当遭遇执法程序违法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新法赋予当事人对执法程序违法的申诉权,通过申诉可以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篡改、损毁录音录像资料的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遭遇执法程序违法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对于执法活动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明确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篡改、损毁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

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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